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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征收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回复不满的,可以起诉或复议吗?

2024-10-15 0

  土地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和土地需求的无限增长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一些地方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突出,导致耕地面积减少,土地资产流失;城镇外延扩张、村庄分散建设占用耕地严重。

  为了遏制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这一规定,许多处在征收中的当事人都积极地向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寄送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监督征收部门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问:对征收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回复不满的,可以起诉或复议吗?

  与此同时,也有当事人向我们反映,他们在寄送了查处申请书后,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有时对查处事项不予立案调查,或者经过调查认定不具有违法情形,这种情况下自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就被以其起诉或复议的事项属于内部监察范畴,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

  那么,对于向上级部门投诉举报的回复不服的,究竟能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属于行政监督,其有别于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内部监察。

问:对征收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回复不满的,可以起诉或复议吗?

  除监督主体和监督任务不同外,二者还有一个明显区别,即行政监察的对象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对象则是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因此,查处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监察范畴。

问:对征收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回复不满的,可以起诉或复议吗?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规定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于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他字第14号《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也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问:对征收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回复不满的,可以起诉或复议吗?

  因此总的来说,对于向上级部门投诉举报的回复不服的,能否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关键在于是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在征收过程中,只要举报人本身与征收项目具有直接利益关系,即其合法财产位于征收范围内,就应当认定其与举报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对举报回复不服的,也就拥有起诉或复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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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马佳斌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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