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毛AA,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王BB,男,1956年5月6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2012年10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万元整,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13年1月28日止;被告逾期返还借款的,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被告向原告清偿完毕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约定日期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故意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3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
http://www.shenhuilaw.com)杨律师接待了当事人,经杨律师调查取证发现,2012年10月29日,被告(乙方)向原告(甲方)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20000元;借款用途为周转;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29日至2013年1月28日,共计3个月;还款方式为乙方应于2013年1月28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全部借款;乙方逾期返还借款的,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向甲方清偿完毕全部借款本金;乙方逾期返还借款的,还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日千分之一的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直至乙方向甲方清偿完毕全部借款本金、违约金、逾期利息之日止。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毛AA现金贰万元整。后被告并未归还借款。杨律师告诉当事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
四、办案结果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法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条在案佐证,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二万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以二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
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基于双方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利息的要求也要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为了大家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在签订借贷欠条、收据或者合同时要深思熟虑,因为已经成立的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