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众多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最终撤回诉讼。本案中,原告撤诉的原因是什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和被告各自的权益如何平衡?法院在裁定撤诉时考虑了哪些因素?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案情简介】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春丰城支行因与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以贷款已结清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由原告负担。
【附法院判决书】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民初51号之一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河洲街道龙光中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
负责人:范良波,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男,该行员工。
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临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36274566J。
法定代表人:朱琳。
被告:朱子云,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胡茶花,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朱桂生,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李燕红,女,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江西万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中药城E1栋2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711883770。
法定代表人:陈宇。
被告:陈宇,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李媛,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九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福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44288297F。
法定代表人:黄兴志。
被告:朱琳,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喻琴,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黄兴志,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陈晨,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朱琥琥,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李华,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江西金贡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福城医药园仁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MA369TXM6B。
法定代表人:黄兴志。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被告樟树市七星实业有限公司、朱子云、胡茶花、朱桂生、李燕红、江西万千实业有限公司、陈宇、李媛、江西九州医药有限公司、朱琳、喻琴、黄兴志、陈晨、朱琥琥、李华、江西金贡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于2020年6月17日以该笔贷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41元,减半收取计5252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7520.5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负担。
【总结】
江西银行宜春丰城支行诉樟树市七星实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后以贷款已结清为由撤诉,法院准许。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