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每个人都能接受拆迁。有些人会很高兴看到拆迁,而有些人不会。但是,由于政策的需要,有可能通过达到法律条件和通过法律程序启动司法拆除程序。司法强迁程序是怎样的怎么样?针对这个问题,会解答你的疑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司法强迁程序是怎样的
1、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除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
3.送达决定:a、现场送达、b、留置送达、c、委托送达、d、转寄送达、e、邮寄送达、f、报纸公告送达。
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将与被拆迁房屋有关的情况,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5.强制拆除实施前应当召开执法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定实施办法,对被拆除人进行最后一次说服。
6、张贴强拆迁公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
7.诉讼期间,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
二、实施司法强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28条,法院应审查以下三个要素:
1、申请人是否合格。根据《条例》,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主体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赔偿决定是否仍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经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拆迁的一种威慑。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律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否存在被征收人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都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在司法拆迁过程中,也有必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如果被征收人自愿履行补偿决定,司法拆迁将失去事实依据。
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启动司法强拆程序。
三、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强拆
1.《条列》第二十八条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主体,但《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批准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这意味着,人民法院不是实施司法强拆的唯一主体。对此,如果法院不参与执行,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又可以针对执行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是一种很好的权利制衡机制。
2.司法强拆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和程序要求,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不仅要赔偿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还会造成群体性事件和不良社会影响。
3.司法强拆还应注意过程中的证据保全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