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先生:任律师您好,我在湖北宜昌某区的城中村有一栋房屋。因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我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由于补偿标准太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来动员,我还是没有签下任何的安置补偿协议。没想到,几天后,街道办事处的人将我骗到街道办,还说不签安置补偿协议不放我离开。无奈之下,我签下了两份空白的安置补偿协议。请问一下,街道办是否具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资格?
任律师: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才是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如果街道办既无委托,也无授权,并不是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
卢先生:哪些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协议可以确认无效?
任律师: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的,其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为无效。2、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3、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5、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7、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有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无效。
卢先生:任律师,房屋拆迁协议是不是就是安置补偿协议?
任律师:房屋拆迁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为明确拆迁活动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协议、村镇房屋拆迁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等。
卢先生:原来是这样,那么,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还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任律师: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值得注意的地方包括:1、房屋拆迁面积的确定。如果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务必要求拆迁方丈量坚持以实际面积计算。2、房子装潢的补偿。比如铝合金窗和防盗门的补偿与一般门窗不同石英水磨地和一般水泥地的补偿不同,需要补偿和不补偿的项目容易混淆都必须在拆迁方作记录后仔细核对。3、违章建筑的年限和补偿。如果有违章建筑事先最好有违章年份的凭证哪怕是一张用料单或用工单因为不同年份的补偿多少不同。4、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搞清合同内容不清楚的问清以后才签字。5、如果拆迁时要求析产,如有两个房产证要求得到两套回迁房都是可以的。
卢先生:好的,明白了,谢谢任律师!
撰稿:杜智君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