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文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那么,拆迁征地不给补偿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河北邯郸赵先生位于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征收以后,有关部门并没有及时对它进行补偿,在他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以后,行政机关却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书》,于是他提起了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该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本案赵先生的房屋被征收多年,有关部门迟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已经严重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有关部门除了对征地拆迁的正常补偿外,还应当依法补偿给赵先生造成的因长期不予补偿安置的过度损失。
赵先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该《不予补偿决定书》,请求法院判决有关部门重新依法对其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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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