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伙同高某共谋贩卖毒品,孙某先后多次向高某贩卖冰毒,共计800余克,再由高某零售与他人。被告人高某以某小区的暂住地为贩毒窝点,先后向多名被告人贩卖冰毒798.5克、麻古520颗、大麻302克,并从中获利。公安机关在高某的暂住地,查获其欲贩卖的毒品冰毒600克、麻古11.05克、大麻91克。
【辩护思路】
某中级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等人的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按照检方的指控和高某的犯罪事实,高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孙宇光律师接案后,反复研究案情,拟定了为高某做罪轻辩护的思路。
1、公诉机关指控从高某暂住地查获的冰毒、麻古数量分别为600克、11.05克有误,应以称重笔录和鉴定结论证实的毒品数量为准。
2、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实,从高某暂住地查获的疑似大麻的植物碎片中未检出毒品成分,故公诉机关就在高某暂住地处查获91克大麻的指控不能成立。
3、公诉机关指控高某已贩卖的毒品数量有误,高某已贩卖未在案的毒品数量应以买卖双方均认可并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予以认定。
4、高某暂住地查获的600多克冰毒、麻古等毒品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5、本案毒品来源于孙某,高某仅是帮孙某销售,亦未获利,应认定高某为从犯。
6、高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了孙某、陈某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二人的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线索,使得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其行为构成立功。
7、高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本案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
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意见,对被告人高某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效果】
北京海淀刑事律师孙宇光提出的这些辩护意见部分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某对成功保命感到欣慰,对孙宇光律师的辛劳和敬业表示钦佩,对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表达了信任。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专注刑事案件13年,拥有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包括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北京海淀刑事律师选信之源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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