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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维原创】城市拆迁中中政府强拆必须履行何种程序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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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维原创】城市拆迁中中政府强拆必须履行何种程序
作者:admin
点击:195次 发布时间:2016-03-23 11:46
城市拆迁中中政府强拆必须履行何种程序
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政府强拆房屋主要基于两种法定事由,一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强制执行;二是依据《城乡规划法》拆除违章建筑,此处仅讨论第一种情形即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应当履行何种程序才能拆除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是国有土地征收领域的一个概念,与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责交令类似,都是强制拆迁中的当事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法律手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基于以上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行政强制法》关于非诉执行的规定,城市拆迁中政府强拆需履行以下正当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
根据《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因此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权利。同时关于作出该决定的程序,认为此处的”责令交出土地“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而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是一种惩罚性行政行为,以违反现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为前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可以认为只是手段,教育相对人及警社会公众才是主要目的,而对于“征收补偿决定”而言,其违法性质不明显,同时作出此决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合法征收拆迁的顺利进行而非惩罚与教育。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征收补偿条例》并未指明其性质,基于以上考虑不宜将“补偿决定”视为“行政处罚行为”。另外就行政强制措施而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强调暂时性,其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不构成永久性处分,仅进行暂时性控制,这一点显然与”征收补偿决定“不付,因此也不宜将其视为”行政强制措施“。”征收补偿决定“的性质实际与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责令交出土地”类似,都发生在征地拆迁领域,惩罚彩色淡薄,只是为了保证征收拆迁的顺利进行,故二者都应当视为一种独立的行政决定。至于其作出程序,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据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自由把握,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特殊规定虽然是指行政机关自行拆除的情形,但也可以做适当参考: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可见,“征收补偿决定”应当进行公告,以使相关公众知晓。
(2)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土地决定”之后的六个月不搬迁、不起诉、不复议,由政府进行催告,当事人在催告之后的10内仍不拆除,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则申请法院执行;
市县政府虽然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并无强制执行权,根据《补偿条例》规定。其只能申请法院执行。关于申请法院执行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关于申请非诉执行的规定办理,同时《补偿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也进行了规定,以上规定基本相通。《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综合《行政强制法》及《补偿条例》等规定,申请执行需要满足: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土地决定”之后的六个月不搬迁、不起诉、不复议,由政府进行催告,当事人在催告之后的10内仍不拆除,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则申请法院执行;
(3)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期限是3个月,从6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行政强制法》在非诉执行部分也规定了3个月的执行期限,故必须在3个月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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