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对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很多人因吸毒而走上不归路,所以大家要远离毒品,不要吸食毒品,也不要为他人提供吸毒的场所,否则也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件介绍】
海淀区分局缉毒大队接到举报电话称,海淀该区某宾馆有人吸毒,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抓获。经调查取证,被告人在之前的五年期间曾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海淀刑事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家属来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海淀刑事律师孙宇光为被告人辩护。庭审前,孙律师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又参加了法庭调查。依据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此次犯罪行为属于初次犯罪,而且自己对容留他人吸毒的违法行为认识不清才酿下苦果。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轻微:
被告人容留吸毒的行为仅仅二次,而收留对象为女友,双方共同生活,属于一家人,因此被告的犯罪行为轻微,对社会没有危害性。
三、被告人表现良好:
被告人被抓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且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之所在,有悔罪的表现。
四、被告人家属愿缴纳罚金:
在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非常好,有悔罪表现,家属愿缴纳罚金作为惩罚。
综上,北京海淀刑事律师孙律师认为,触犯法律,都必将受到制裁。但由于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望对被告人能够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北京海淀刑事律师孙律师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该判决下发当日被被告人被释放执行缓刑。
北京海淀刑事律师就选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专注刑事案件,拥有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包括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热线:010-82554376,全国免费电话:400-053-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