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在朝阳区红黄蓝北京新天地幼儿园“国际小二班”以及“小小班”,有8名孩子疑似在幼儿园被扎针。红黄蓝幼儿园家长专访:其从幼儿口中描述得知,该园孩子还发生被喂食白色不明药片、褐色药浆以及“脱光衣服罚站、关小黑屋”的情况。家长甚至发现很多孩子身上有针眼,曾让两个男孩一个女孩全裸罚站,昨日有孩子在医院查出肛裂,疑似被猥亵……11月22日下午,这8位家长集体向朝阳区管庄派出所报警。
相关主体或将承担以下责任:
1.刑事责任
相关的老师和该幼儿园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报道中的猥亵确定属实,那么还涉嫌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儿童罪。
2.民事责任
首先是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条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即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推定其有过错,因而需要为孩子在幼儿园期间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然后是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家长和该幼儿园之间建立的,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可以就此向园方主张违约责任。
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属于竞合关系,所以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选择其一起诉。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该包括该公司和该幼儿园,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3.行政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情形(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情形(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教育部门还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而此事件应属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这一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