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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02起胜案】广东胜案:对农用地违规转建设用地不予查处?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2024-12-26 0

委托人:广东省某股份合作经济社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市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委托人是广东省某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承包地。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得知了包括自己承包地在内的区股份合作社使用的82210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其他区股份合作社使用的共十几万平方米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因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受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维权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仔细查看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并不具有作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职权,其作出的《关于同意农用地转用的批复》应被视为越权的行为。因此针对涉案土地存在的越权审批情况,圣运律师建议股份合作经济社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股民以股份合作经济社名义向市自然资源局对涉案土地存在的特权审批进行查处。2019年8月,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对查处申请不予立案受理。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不仅如此《广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分级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明确了,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职责和任务,其重点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土地、矿产、法规等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或交办、督办,承担着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监督监察和对有关违法案件实行行政处罚等工作。在本案中,股份合作经济社举报的违法主体是原市某区规划国土局,根据规定市自然资源局有对这种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委托人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市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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