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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案分析

2024-12-27 4

零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海元律师所彭琰博士代理的中锐公司诉零点调查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一案,是中

国商业秘密侵权第一案,得到了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其独特的结案方式和

观点也成为卖点。

 

代理观点:

中锐公司为实施其“VCD租赁连锁店”投资计划,委托零点调查公司调查北京市民的VCD消费情况,双方签订了委托调查合同和项目计划书,约定:对本项调查结果,中锐公司有专属所有权;零点公司对调查所取得的一切结果及中锐公司提供的一切商业文件承担保密责任。
1998年6月16日,零点调查公司在其提供给媒体的《第一手》周刊上刊登了《北京VCD何处觅?》一文,北京晚报和北京青年报分别于7月9日、7月26日刊登了零点公司提供的这篇文章。

零点调查公司擅自将委托调查之结果提供给媒体的行为,违反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侵害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已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理由如下:
一、本次“调查结果”及其直接引证出的“投资理念”,是中锐公司实施了保密措

施的标的物,具有保密性。
二、本次“调查结果”及其直接引证出的“投资理念”是完整、明确而系统的结论

和方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三、本次“调查结果”及其直接引证出的“投资理念”具有经济价值。
四、本次调查结果及其直接引证出的投资理念具有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性。
五、秘密的披露已具有造成我方损失的客观事实。
六、商业秘密法的出发点是阻止违背保密关系,而被告恰是违背了保密之承诺。


1998年12月1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首都30多名记者旁了庭审过程,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和北京电视台做了新闻报道。
 

1998年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零点向中锐返还委托费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二、零点调查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零点调查公司没有上诉,1999年1月8日双方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表了“联合声明”。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全国首例调查行业侵犯商业秘密案,因而引起了法律界、新闻界和调查业界的广泛关注。
一、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或矛盾日益成为可能和普遍,但“调解”解决,仍是很多情况下的善之善者也。
二、法律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推动实现和谐社会关系的一种极端方式,法律也支持人们透过更能为双方感情所接受的方式去达成这种和谐的社会关系,从而降低磨合成本,增加社会合作的效率。
三、零点公司的袁岳董事长所表现出的宽博的胸怀、诚挚的理解和对棘手事件超然而豁达的处理方法,都令人尊敬和佩服。
四、中锐之所以能够委托零点公司进行市场调查,不仅说明中锐的老总具有依据科学的判断而选择经营策略的远见卓识,同时证明中锐对零点公司的声誉和业绩的充分肯定。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彭琰律师
 

    如 此 结 案 并 非 意 外
     —与彭琰律师谈中锐诉零点一案的法律经济学关系

 

曾在京城闹得沸沸扬扬的我国首起调查业诉讼案——中锐公司诉零点调查公司一案,于去年12月17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零点调查公司侵犯了中锐文化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零点公司向中锐公司赔偿和偿还人民币10万元,并公开赔理道歉。不少人认为,对于这样一个判决,零点公司一定会上诉,但令人奇怪的是,15天上诉期过去了,零点并没有提起上诉,反而在新年后的第八天(1月8日),与原告中锐文化公司一起联合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向新闻界和全社会表达了双方相互理解、再修旧好、重新合作的意思。
冤家解仇为友,当然称得上是商界的一段佳话,更有意义的还在于:不仅通过零点的败诉告诉社会,商家在合同活动中必须依约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也通过双方的和解告诉原被告双方,理智地处理诉讼双方的矛盾是生意场中商家们应该学习的一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之所以如此结案,律师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记者注意到,正是由于原告方代理人彭琰律师的积极斡旋,才使得诉讼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导致此案出现这样的结果。

在本案一切善后工作暂告一段落后,我与彭律师进行了一次长谈。
记者:有不少人对中锐诉零点一案如此结案大感意外,而你好像并不觉得奇怪?

彭琰:我当然不会奇怪,因为我一直在努力取得这样一个结果。
记者:能告诉我为什么吗?
彭琰:这话说起来有点儿长。因为我是学经济学出身的律师,所以总会自然而然地把经济学的观念、方法运用到办案的实际中去。 学过经济学的人都知道,经济学是研究理性行为的学问,而理性行为是指采用最有效率的手段追逐已确定的目标;学过法律的人也都知道,法律是实施理性行为的学问,因而法律实施的前提则是弄明白什么是即定的明确的目标,什么是最有效率的手段。
记者:你能不能解释得通俗一些?
彭琰:打个比方:经济学好比是人们确定的一个奋斗目标,要达到这个目标需要走过一段很长且很不好走的路,法律的作用就是保证人们走在这条路上时不会掉到路的外边,也不会因为道路不平而经常摔跟头,更不会因为途中环境的险恶而丢掉性命,从而顺利地达到目标。这就是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法律不应支持那些低效率的、非理性的行为,因为一旦法律支持了那些行为,人们就会按照那样的行为去做事,人类社会就会变成一个非理性的社会。
记者:这与本案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吗?
彭琰:当然。经济学研究投入与产出,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本案争议的合同标的并不大,只有三万元左右,但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可不小。首先,作为原告方来说,为了打开我国的音像市场,中锐公司除了委托零点公司进行市场调研之外,还投入了巨资和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因为这一场官司而使这一切努力受到挫折;其次,作为被告方来说,零点公司本是国内调查业中屈指可数的著名公司之一,因为一着不慎也许会毁了自己在公众面前的形象;第三,一桩标的不大的案子,律师也不可能从中获得多大的利益。所以说白了,三方面都认识到,在这场官司中“投入”越大“产出”就越小,因此谁也不愿意因小而失大。再加上法律也不支持那些“低效率的、非理性的行为”,这些都是本案所以能最后取得和解的基本条件之一。
记者:我注意到,在你接手的许多案子中,只要有可能,你都会尽力采取和解的方式。除了经济学对你的影响之外,在法律上是不是有根据呢?
彭琰:其实“和解”在法律程序中具有很大的作用。对于律师而言,“和解”的巧妙运用,是理论基础、实践经验和操作艺术三者的美妙结晶。
记者:例如?
彭琰:咱们不妨用“博弈论”“摆平”诉讼双方的作用,来看看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
   “博弈”即指双方的对弈或对局,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下棋”,英文名为“GAME”。“博弈论”就是研究在对弈时如何找到双方的均衡点,因为这种均衡会使双方获利最大而损失最小,所以这种均衡对于社会的效益也最大。
   对中锐与零点两家而言,在法院一审如此判决之后,双方的“均衡点”就是“和解”。如果中锐把这场官司继续打下去,即使最后打赢了并获得更多一些的赔偿,但已失去了宝贵的时间,当其重新开始进入音像市场的时候就会发现,地盘已经被别人占领了,其得到的“产出”远比其继续打这场官司时“投入”要少得多,显然这是一桩得不偿失的事。再从零点来看,调查业是我国经济逐步进入市场化以后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这个行业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目前竞争激烈,零点作为这个行业内的一家知名公司,一旦被一场旷日持久且“产出”不大的官司拖得筋疲力竭时,不仅其原有的市场可能会失去,而且连其赖以生存的名誉也会受到损害,显然零点也不愿意拖下去。这正是双方可以找到均衡点的前提。
记者:你的意思是不是说,从经济学角度看,有许多旷日持久的官司是没有意义的,而“和解”则要实惠得多?
彭琰:是的,其实我们可以把法律上的“和解”理解为现实生活中的“合作”。大家知道,合作可以为双方带来共同的利益,成功和完美的合作不仅可以带给双方各自基本利益,而且能够创造新的增值,经济学上将其解释为“合作行为带来的增加部分的价值,即合作的剩余”,这是合作在经济学上的意义。而法律要做的事是对这一部分增加的价值实施合理的分配。
为达到这一目的,一名优秀的律师应该做这样几个方面的工作:1、实施法律设计,使当事人所受到的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2、排除谈判中的障碍;3、找出可以使当事人得到最大利益的方案。
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法律经济学创始人之一科斯,关于“和解”有一段很精彩也很著名的论断:“当双方能够一起谈判,并通过合作解决其争端时,无论法律的基本规则是什么,他们的行为都是最有效率的。”
记者:我认为,当一位律师受委托人委托的时候,他首先考虑的肯定是委托人的利益。而你给我的感觉好像是除了你的委托人之外,你同时也关心对方的利益?
彭琰:作为律师我当然要为我的委托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但同时,我也一直这样认为: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或矛盾当然已成为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战争上那种你死我活,因为诉讼双方其实在很多情况下是利益共同体,这就是为什么在法制制度健全的美国有近80%的诉讼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原因,因而,通过更能为双方感情所接受的方式去达成和谐的社会关系,从而降低磨合成本、增加合作的效率,既符合经济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也是我一直追求的境界。
   就拿本案来说吧,我作为中锐公司的律师,一直在寻求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当法院一审判决下来之后,我主动说服零点不要上诉,并反复向对方阐明利害关系,就在上诉期限将至的最后时刻,零点终于接受了我的建议,放弃了上诉,我认为,零点虽然放弃了上诉,但零点并没有输掉这场官司,零点不仅赢得了时间,也赢得了公众的认可,特别是也赢得了原告方的尊重,中锐公司就曾明确表示愿意请零点公司继续担任该公司的市场调查顾问。
记者:但是据我所知,并非所有的人都乐意接受你的这种观点,在参与此次报道的记者中就有人提出了“批判”一词。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彭琰:本案因其特殊性受到了媒体的普遍关注,我作为原告方的律师首先要感谢记者们对我的关心。
我也到“批判”之说。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如果双方当事人肯定并接受我的做法,也就是说,我为双方当事人争取到了各自的利益,那么,我个人到这种“批判”对我来说就有“逆向思维”的启发和反思的作用。
   如果一定要我说说对于“批判”的感觉,也许只能从个性的角度作个补充。我在前面说过我是学经济学出身的,经济学是研究理性行为的,而法律应是按照经济理性的标准去艺术地设计并实施法律操作。这样就形成了我做人的个性:并不奢求达到完美,但奢求追求完美的过程,不管这个过程有多长有多难,会流多少汗水和泪水,我都会为拥有这个过程而感到欣慰与满足。
记者:谢谢你给我这么多的时间接受采访,如果有一天我遇到了麻烦也许会请你做我的律师,不过我希望自己能够大获全胜。
彭琰:多一点“GAME”少一点“FIGHT”,不上公堂也会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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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元律师所彭琰博士代理的中锐公司诉零点调查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一案,是中

国商业秘密侵权第一案,得到了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其独特的结案方式和

观点也成为卖点。

 

代理观点:

中锐公司为实施其“VCD租赁连锁店”投资计划,委托零点调查公司调查北京市民的VCD消费情况,双方签订了委托调查合同和项目计划书,约定:对本项调查结果,中锐公司有专属所有权;零点公司对调查所取得的一切结果及中锐公司提供的一切商业文件承担保密责任。
1998年6月16日,零点调查公司在其提供给媒体的《第一手》周刊上刊登了《北京VCD何处觅?》一文,北京晚报和北京青年报分别于7月9日、7月26日刊登了零点公司提供的这篇文章。

零点调查公司擅自将委托调查之结果提供给媒体的行为,违反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侵害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已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理由如下:
一、本次“调查结果”及其直接引证出的“投资理念”,是中锐公司实施了保密措

施的标的物,具有保密性。
二、本次“调查结果”及其直接引证出的“投资理念”是完整、明确而系统的结论

和方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三、本次“调查结果”及其直接引证出的“投资理念”具有经济价值。
四、本次调查结果及其直接引证出的投资理念具有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性。
五、秘密的披露已具有造成我方损失的客观事实。
六、商业秘密法的出发点是阻止违背保密关系,而被告恰是违背了保密之承诺。


1998年12月1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首都30多名记者旁了庭审过程,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和北京电视台做了新闻报道。
 

1998年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零点向中锐返还委托费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二、零点调查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零点调查公司没有上诉,1999年1月8日双方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表了“联合声明”。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全国首例调查行业侵犯商业秘密案,因而引起了法律界、新闻界和调查业界的广泛关注。
一、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或矛盾日益成为可能和普遍,但“调解”解决,仍是很多情况下的善之善者也。
二、法律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推动实现和谐社会关系的一种极端方式,法律也支持人们透过更能为双方感情所接受的方式去达成这种和谐的社会关系,从而降低磨合成本,增加社会合作的效率。
三、零点公司的袁岳董事长所表现出的宽博的胸怀、诚挚的理解和对棘手事件超然而豁达的处理方法,都令人尊敬和佩服。
四、中锐之所以能够委托零点公司进行市场调查,不仅说明中锐的老总具有依据科学的判断而选择经营策略的远见卓识,同时证明中锐对零点公司的声誉和业绩的充分肯定。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彭琰律师
 

    如 此 结 案 并 非 意 外
     —与彭琰律师谈中锐诉零点一案的法律经济学关系

 

曾在京城闹得沸沸扬扬的我国首起调查业诉讼案——中锐公司诉零点调查公司一案,于去年12月17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零点调查公司侵犯了中锐文化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零点公司向中锐公司赔偿和偿还人民币10万元,并公开赔理道歉。不少人认为,对于这样一个判决,零点公司一定会上诉,但令人奇怪的是,15天上诉期过去了,零点并没有提起上诉,反而在新年后的第八天(1月8日),与原告中锐文化公司一起联合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向新闻界和全社会表达了双方相互理解、再修旧好、重新合作的意思。
冤家解仇为友,当然称得上是商界的一段佳话,更有意义的还在于:不仅通过零点的败诉告诉社会,商家在合同活动中必须依约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也通过双方的和解告诉原被告双方,理智地处理诉讼双方的矛盾是生意场中商家们应该学习的一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之所以如此结案,律师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记者注意到,正是由于原告方代理人彭琰律师的积极斡旋,才使得诉讼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导致此案出现这样的结果。

在本案一切善后工作暂告一段落后,我与彭律师进行了一次长谈。
记者:有不少人对中锐诉零点一案如此结案大感意外,而你好像并不觉得奇怪?

彭琰:我当然不会奇怪,因为我一直在努力取得这样一个结果。
记者:能告诉我为什么吗?
彭琰:这话说起来有点儿长。因为我是学经济学出身的律师,所以总会自然而然地把经济学的观念、方法运用到办案的实际中去。 学过经济学的人都知道,经济学是研究理性行为的学问,而理性行为是指采用最有效率的手段追逐已确定的目标;学过法律的人也都知道,法律是实施理性行为的学问,因而法律实施的前提则是弄明白什么是即定的明确的目标,什么是最有效率的手段。
记者:你能不能解释得通俗一些?
彭琰:打个比方:经济学好比是人们确定的一个奋斗目标,要达到这个目标需要走过一段很长且很不好走的路,法律的作用就是保证人们走在这条路上时不会掉到路的外边,也不会因为道路不平而经常摔跟头,更不会因为途中环境的险恶而丢掉性命,从而顺利地达到目标。这就是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法律不应支持那些低效率的、非理性的行为,因为一旦法律支持了那些行为,人们就会按照那样的行为去做事,人类社会就会变成一个非理性的社会。
记者:这与本案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吗?
彭琰:当然。经济学研究投入与产出,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本案争议的合同标的并不大,只有三万元左右,但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可不小。首先,作为原告方来说,为了打开我国的音像市场,中锐公司除了委托零点公司进行市场调研之外,还投入了巨资和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因为这一场官司而使这一切努力受到挫折;其次,作为被告方来说,零点公司本是国内调查业中屈指可数的著名公司之一,因为一着不慎也许会毁了自己在公众面前的形象;第三,一桩标的不大的案子,律师也不可能从中获得多大的利益。所以说白了,三方面都认识到,在这场官司中“投入”越大“产出”就越小,因此谁也不愿意因小而失大。再加上法律也不支持那些“低效率的、非理性的行为”,这些都是本案所以能最后取得和解的基本条件之一。
记者:我注意到,在你接手的许多案子中,只要有可能,你都会尽力采取和解的方式。除了经济学对你的影响之外,在法律上是不是有根据呢?
彭琰:其实“和解”在法律程序中具有很大的作用。对于律师而言,“和解”的巧妙运用,是理论基础、实践经验和操作艺术三者的美妙结晶。
记者:例如?
彭琰:咱们不妨用“博弈论”“摆平”诉讼双方的作用,来看看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
   “博弈”即指双方的对弈或对局,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下棋”,英文名为“GAME”。“博弈论”就是研究在对弈时如何找到双方的均衡点,因为这种均衡会使双方获利最大而损失最小,所以这种均衡对于社会的效益也最大。
   对中锐与零点两家而言,在法院一审如此判决之后,双方的“均衡点”就是“和解”。如果中锐把这场官司继续打下去,即使最后打赢了并获得更多一些的赔偿,但已失去了宝贵的时间,当其重新开始进入音像市场的时候就会发现,地盘已经被别人占领了,其得到的“产出”远比其继续打这场官司时“投入”要少得多,显然这是一桩得不偿失的事。再从零点来看,调查业是我国经济逐步进入市场化以后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这个行业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目前竞争激烈,零点作为这个行业内的一家知名公司,一旦被一场旷日持久且“产出”不大的官司拖得筋疲力竭时,不仅其原有的市场可能会失去,而且连其赖以生存的名誉也会受到损害,显然零点也不愿意拖下去。这正是双方可以找到均衡点的前提。
记者:你的意思是不是说,从经济学角度看,有许多旷日持久的官司是没有意义的,而“和解”则要实惠得多?
彭琰:是的,其实我们可以把法律上的“和解”理解为现实生活中的“合作”。大家知道,合作可以为双方带来共同的利益,成功和完美的合作不仅可以带给双方各自基本利益,而且能够创造新的增值,经济学上将其解释为“合作行为带来的增加部分的价值,即合作的剩余”,这是合作在经济学上的意义。而法律要做的事是对这一部分增加的价值实施合理的分配。
为达到这一目的,一名优秀的律师应该做这样几个方面的工作:1、实施法律设计,使当事人所受到的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2、排除谈判中的障碍;3、找出可以使当事人得到最大利益的方案。
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法律经济学创始人之一科斯,关于“和解”有一段很精彩也很著名的论断:“当双方能够一起谈判,并通过合作解决其争端时,无论法律的基本规则是什么,他们的行为都是最有效率的。”
记者:我认为,当一位律师受委托人委托的时候,他首先考虑的肯定是委托人的利益。而你给我的感觉好像是除了你的委托人之外,你同时也关心对方的利益?
彭琰:作为律师我当然要为我的委托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但同时,我也一直这样认为: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或矛盾当然已成为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战争上那种你死我活,因为诉讼双方其实在很多情况下是利益共同体,这就是为什么在法制制度健全的美国有近80%的诉讼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原因,因而,通过更能为双方感情所接受的方式去达成和谐的社会关系,从而降低磨合成本、增加合作的效率,既符合经济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也是我一直追求的境界。
   就拿本案来说吧,我作为中锐公司的律师,一直在寻求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当法院一审判决下来之后,我主动说服零点不要上诉,并反复向对方阐明利害关系,就在上诉期限将至的最后时刻,零点终于接受了我的建议,放弃了上诉,我认为,零点虽然放弃了上诉,但零点并没有输掉这场官司,零点不仅赢得了时间,也赢得了公众的认可,特别是也赢得了原告方的尊重,中锐公司就曾明确表示愿意请零点公司继续担任该公司的市场调查顾问。
记者:但是据我所知,并非所有的人都乐意接受你的这种观点,在参与此次报道的记者中就有人提出了“批判”一词。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彭琰:本案因其特殊性受到了媒体的普遍关注,我作为原告方的律师首先要感谢记者们对我的关心。
我也到“批判”之说。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如果双方当事人肯定并接受我的做法,也就是说,我为双方当事人争取到了各自的利益,那么,我个人到这种“批判”对我来说就有“逆向思维”的启发和反思的作用。
   如果一定要我说说对于“批判”的感觉,也许只能从个性的角度作个补充。我在前面说过我是学经济学出身的,经济学是研究理性行为的,而法律应是按照经济理性的标准去艺术地设计并实施法律操作。这样就形成了我做人的个性:并不奢求达到完美,但奢求追求完美的过程,不管这个过程有多长有多难,会流多少汗水和泪水,我都会为拥有这个过程而感到欣慰与满足。
记者:谢谢你给我这么多的时间接受采访,如果有一天我遇到了麻烦也许会请你做我的律师,不过我希望自己能够大获全胜。
彭琰:多一点“GAME”少一点“FIGHT”,不上公堂也会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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