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拆迁中尤其是这样。一般来讲拆迁办公室是临时机构,拆迁工作结束后,办公室的工作基本也结束了,而开发商在完成建设后也会撤离,多年后可能当初的一切都不在了,总之,时间拖的越久越不利于被拆迁人维权,这个道理大家其实也都知道,只是基于环境的影响和维权意识总是错过最佳的维权机会,那么接下来这几个时间点一定要记得,非常有用。
一、征求意见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未在公示期内提出意见的,将认定对安置补偿方案没有异议,而安置方案包括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涉及“钱袋子”的重要信息,可以说是很重要了。
二、申请评估复核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房屋的价值补偿取决于评估机构的结果,因此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需要马上进行复核,加大了提高最终补偿的机会。
三、申请信息公开答复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在维权过程中,公开政府信息是一个必要的环节,政府信息的公开结果对被拆迁人维权也起到很重要的影响,在实践中,申请了信息公开后石沉大海的比比皆是,收不到答复的可以及时查问,尽早作出下一步行动。
四、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一般不会被重视,有一个兜底的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很多人甚至直接放弃复议,其实复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被拆迁人,也可以延缓侵害行为的进一步有发生,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五、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在众多的咨询中,拆迁已经长达一年甚至更久的很常见,大家都以20年作为诉讼的底线,这里告诉大家千万不要这么做,拆迁中一般而言就是适用六个月的诉讼时效,而大家所知的一年、五年甚至是二十年,在适用时条件更加严苛,所需证据更难收集,没有充足的证据只能被驳回或者不予立案,能不冒险千万不要冒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