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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自己打官司,明明有理为何败诉?

2025-01-01 0
导读:很多时候,法律的意义更在于保护。以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规范为例,其设立的目的就在于规范或限制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从而更为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胜诉案件中,张叶律师以其自身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铸就法律之盾,为当事人严先生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政府限期拆除慌了神】本案当事人严先生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XXX镇XX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建筑房屋一处,面积几百平方米。相关单位对严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但因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严先生与相关单位就安置补偿未能达成一致。2021年4月22日,严先生所在XX镇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队向严先生作出《限期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单》,认为严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为违法建筑,限其于2021年4月24日前拆除。征收单位的逼签行为给严先生一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无奈之下,严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所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后严先生在张律师的指导下,将《限期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单》诉至XX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限期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单》。2021年12月10日,XX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单》。【围绕争点的庭审才是高效、有用的】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原、被告双方质证,法官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限期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单》是否具有可诉性?二、被告作出的案涉《限期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单》是否违法,是否应予撤销?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辩论后,法院作出了判决,主要理由如下:(一)被告在作出案涉《限期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单》后,在时隔半年多的时间里,未再对原告作出任何后续行政行为,故案涉通知书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属于独立的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二)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作出案涉通知书证据不足或没有相应证据;(三)被告作出案涉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未经过调查,且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几点,法院依法作出一审行政判决,支持了严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严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至今,严先生的房屋未被拆除。【律师以法为盾,助力维权】本案中,XX区人民法院法官全面采纳了张叶律师的所有代理观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得以维护,但有时候当事人认为自己能够掌控全局,自己上场战斗,经过自己诉讼后苦恼“自己陈述了所有案件事实,明明有理为何败诉”,经过咨询方才得知未围绕争议焦点庭审,过多陈述案件事实,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叶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遇有法律难题,及时咨询律师才是正确之选,切莫错过起诉期限和庭审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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