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19年8月9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乘坐电动自行车的韦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韦某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应向韦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073970.69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韦某了解,王某与鹿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存档的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载明:“二、财产分割:位于xxx的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三、债务:婚后各自债务,各自偿还”,于是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王某、鹿某《离婚协议》中第二条财产分割中“位于xxx的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的条款并要求鹿某在前述房屋一半的价值范围内支付韦某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分割的房产系王某与鹿某婚内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均归鹿某所有,王某放弃所有权,构成了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无偿转让给鹿某的行为。《离婚协议书》客观上使得王某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数额降低,并导致其无力清偿其所欠韦某之债务,损害了韦某的债权,王某、鹿某之间财产分割行为应予撤销。
鹿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可一审判决,维持原判。【引用案例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京02民终13830号民事判决书】
???二、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撤销离婚协议部分条款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债权保障的核心制度之一,其旨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以干涉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自由,但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432页】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及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前述两项法律规定构成了债权人撤销诈害行为的实体法权利基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一)债权人需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确定的金钱之债;(二)债务人实施了使自己财产不当减少的诈害行为;(三)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合法债权;(四)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无偿转让给鹿某,使得自己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数额降低,严重损害了债权人韦某的债权,韦某有权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撤销王某的诈害行为。
除了行使法定撤销权以获取救济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权利救济呢?另外一个可考虑的途径是主张恶意串通而认定协议无效。
???三、债权人可以通过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确认离婚协议部分条款无效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制度旨在通过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来体现对恶意通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负面评价,其实体法权利基础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人双方都对第三人有主观恶意;(二)行为人双方相互勾结,共同实现非法目的;(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构成要件上看,上述案例中王某与鹿某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以逃避对韦某债务的行为,也符合恶意串通行为的成立要件。
???四、债权人撤销权与恶意串通的竞合与区别
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恶意串通规则的功能及成立要件中可以看出,对于债务人减损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诈害行为,既可能违反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也可能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私法原则上具有否定性,即私法一般不向个人或群体提出肯定性的要求,而仅提出否定性的要求,即不从肯定的角度规定遵循者具体应做什么,而只是从否定的角度规定他们不应做什么【易军《私人自治与私法品性》[J].法学研究,2012,34(03):68-86.】。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都是私法否定性品格的具体化,都是限定保护相对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李伟伟:《论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适用》,载于《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4月29日第06版】
作者:李源源|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