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王刷是日常使用的刷子,具有一定的实用功能。另外,女王笔的形状也相当特别。如果造型被宫廷认定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就会被认为是实用艺术,受到我国的保护。
2。实用艺术作品如何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物理上的分离和概念上的分离。
是否所有具有一定实用功能和一定审美意义的智力成果都属于“应用艺术品”,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情况不一定如此。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所以只有当“应用艺术品”的“实用”和“审美”部分能够分离时,《著作权法》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梅泽”案是实用艺术保护的典型案例之一。原告设计了一款台灯。台灯的底座是一尊跳舞的女性人体雕像。该雕像也可以与台灯分开出售。被告同时也是一名灯具经营者,未经原告授权,复制了原告的台灯(包括作为台灯底座的雕像)并在市场上出售。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作为台灯底座的雕像是一件艺术品,可以与台灯分离,作为艺术品独立存在,因此应该受到保护。
“分离和独立存在”是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关键问题。 “梅泽”案中涉及的台灯可以在物理上将实用部分与艺术部分分开。然而,如果他们无法在物理上分开,是否就意味着他们无法受到保护?不。有一些应用艺术作品,实用部分和审美部分无法完全分开,但如果能在概念上分开,也可以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这称为“概念分离”。
在进行概念分离时,我们需要考虑:实用艺术品的“审美部分”的主要功能是增加美感,不应该具有实用功能。去掉“美观部分”不应该影响实用功能。如果影响了实用功能,那是密不可分的。例如,某种椅子的靠背有特殊的设计,不仅具有一定的美感,而且符合人体力学原理,可以快速缓解疲劳。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实现概念分离。因为这个设计必须去掉,会影响椅子的实用功能。因此,这种椅子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下的保护。
“女王的画笔”在物理上无法分开,因为“女王”的身体是画笔柄,女王的头发是画笔头,所以只能在概念上分开。我们可以想一想:如果去掉“女王画笔”的特殊形状,会不会影响画笔的实用功能呢?应该不会有什么影响。这种特殊的形状只增加了美观性,并没有增加任何实用功能。去掉这种特殊的形状并不会影响刷子的实用功能。因此,“女王之笔”允许概念上的分离。
因此,法院认为A公司的《皇后之笔》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作品。 B公司网店销售与原告涉案作品相同、相似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对《女王之笔》作品享有的复制、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实用艺术品还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吗?
应用艺术品的“审美部分”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应用艺术品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如果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还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同样,如果申请的艺术品获得专利并获得授权,并不意味着该申请的艺术品的“审美部分”不能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得到保护。
但是,《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对应用艺术品的保护条件、方法、范围和期限有所不同。例如,如果基于《专利法》寻求保护,则必须先申请专利。只有获得专利权后,您才能起诉他人侵犯您的专利权。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向相关部门申请。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证据,并非权利证明。如果使用《专利法》进行保护,法院需要结合产品和外观设计来考虑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使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法院需要将实用部分与美观部分分开来考虑是否构成侵权等。因此,选择《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来保护应用作品还是有很多区别的艺术的。权利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哪部法律进行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专利,需要考虑“新颖性”的问题。为了防止失去新颖性,产品设计完成后应立即申请专利。此外,还需要考虑具体国家的问题。如果拟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应当同时提出申请或者按照国际条约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我们见过产品上市后申请专利,但因失去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的案例。
综上所述,本文简要分析了什么是实用艺术,实用艺术如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是否可以同时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由于篇幅限制,我们不会深入讨论。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