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查验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2.经营主体为XX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为保证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强制保险业务。同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具有经营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延迟承保。
3、保险公司必须垫付抢救费用。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往往是突发性的,为了保证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格或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抢救费用。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受害人赔偿预先支付的抢救费用。
4.强制责任保险实行无损益经营。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监会将定期检查这项业务的损益,以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所谓不盈不亏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不包括利润。为了验证保险公司经营这项业务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强制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5.统一责任限额。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人身伤亡赔偿优先。责任限额分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赔偿限额。
6.保险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除非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义务;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2.被保险机动车停止行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确认丢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终止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7、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的下列情形的丧葬费和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抢救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1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