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神舟十二号”舱外航天服设计成果归属问题受到关注,工业设计的功劳到底属于湖南大学还是湘潭大学引发争议。目前,事实情况还有待进一步查证,那么有关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另外,根据与《专利法》配套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 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国家鼓励创新以及发明的实施应用,今年6月开始实施了最新修订的专利法,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给予科研工作者权利方面的保护。希望科技领域工作者能善用法律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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