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8年7月,杨某成加入高瓴公司。 2012年5月起担任华东区副总经理,后担任华东区总经理。 2013年8月起兼任高瓴公司南京办事处负责人。 2015年6月,高瓴公司与杨某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杨某成的工作岗位为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任务或职责按照《岗位说明书》执行。 《大区总经理岗位说明书》表明总经理作为该地区顶尖的负责人,对公司负有严格的忠诚和勤勉义务。 2012年起,高瓴公司与南京环境监测中心、苏州环境监测中心合作开展“噪声自动监测项目”。其中不少合同是杨某成作为高瓴公司的代表签署的,合同期截止于2016年12月。 2016年6月,商讯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就是杨某,主要人事信息就是杨某成和杨某。同年10月、12月,南京环境监测中心、苏州环境监测中心分别发布2017年度噪声自动监测运维服务外包招标公告。尚讯公司中标,其中一份合同以尚讯公司的名义授予杨某成。代表签字。 2017年2月,高瓴公司向杨某成发出纪律处分通知书。同年3月,杨某成辞职。高瓴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成赔偿高瓴公司134.8万元,商讯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合同义务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杨某成利用其关联关系和职务便利,使商讯公司获得134.8万元合同对价业务。其故意行为给高陵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9月,判决杨某成赔偿高瓴公司损失72万元,商讯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的业务资源对其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民营企业在市场中的生存和发展。本案中,杨某成作为公司经理,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经营与用人单位竞争的业务,并利用职务之便将用人单位的经营资源为自己所用。这不仅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条款、信中的约定,更违背了职业道德。人民法院依法评价劳动者忠实勤勉义务,支持民营企业基于劳动合同的赔偿请求,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