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租赁)
乙方:(租赁)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土地种植经营,按照生态优先、优化种植结构、发展避灾、高产、优质、高效、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的现代生态农业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耕地的使用和管理
为了科学、合理、统一、严格地管理耕地,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所有耕地均属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确定的国家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作方式,以市场为导向,贯彻适粮和适经原则,全面提高耕地产出效益,鼓励以水为中心的基本农田改造,提高耕地产量效益。
第二条租赁区域和位置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耕地位于成都,总面积约2000亩,四个界线分别为(以实际标记为准)。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10年,从2008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另行协商。
第四条租赁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租金按先付后用、一年付一次、三年议价一次的方式支付。头两年租金为每年800元/亩。下一年度的租金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以现金结算。从2010年至2013年,租金为1200元/年/亩。三年的重新谈判不会涉及经营权的变更。
租赁期内,如果乙方全部投资建设温室种植用地,甲方不增加租金。如果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配套建设,租赁费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具体增加费用的事项应在补充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行使租赁和监督所有承包耕地的权利。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经营的耕地。
3.制止乙方破坏耕地资源和其他资产。
4.根据租赁合同,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租赁期限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并选择和确定新的承租人。
6.在耕地租赁期内,除龙泉驿区政府另有规定外,甲方是国家各项惠农扶农政策的主要受益者。
7.维护乙方的相关合法权益。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耕地资源租赁经营权和使用权及收益权。租赁期内租赁的耕地已改造为基本农田,改造形成的电网、水利设施等资产全部由乙方投入建设的,租赁合同期满后,乙方有权进行处置。
2.乙方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耕地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耕地不得转让。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耕地优先继续租赁。
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5.实施龙泉驿区耕地管理政策,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荒漠化和退化,严禁越界经营和乱垦草原。
6、从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标准化企业法人许可证及相关手续。经营应当按照区示范农场的标准进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除合同规定的因素和国家政策调整外,四川
4.如乙方违反国家、自治区、行政区域的耕地管理政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农业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7天内)办理相关企业标准登记手续,将取消租赁资格,并按已付保证金的10%收取违约金。
6.如乙方两年内达不到本区现行生态农业示范标准,则每年租金将比正常标准高出30%。
第七条争议解决措施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耕地租赁示意图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