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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适用逾期贷款利

2025-03-04 3
  
3、本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7月29日,张三为借款人的抵押人,A分行为贷款人的抵押权人。双方签署《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张三向a分行借款104万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即2016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9日;该贷款的用途为购买B房房产,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按照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法计算利息,结息日为付息日的前一天。付息日与还款日为同一天。如果最后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为付息日。具体付息方式以实际付息日为准。以还款计划为准。   
2016年10月30日,A支行与张三就B室房产到房地产登记局办理了新建商品房销售抵押登记,债权金额为104万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   
2016年11月11日,a支行向前述《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账户发放贷款104万元。   
自2017年12月10日起,张三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截至2018年5月21日,尚欠贷款本金960,018.91元,期间利息25,408.35元,罚息1,295.36元。 A支行多次催款未果。   
四。判决结果  
张三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汇分行贷款本金960,018.91元、期间利息29,533.80元、罚息2,104.82元,并支付本金和利息人民币989,552.71元。基数和2018年8月4日起至全额还款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双方《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5.律师意见   
合法的公民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A支行已按照约定向《贷款合同》约定账户发放贷款。目前张三连续多次未能按月足额支付本息,已构成违约。 A支行有权根据《贷款合同》中的约定宣告剩余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张三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投诉书副本已于2018年7月6日送达张三。应视为A支行已向张三送达了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的书面通知。因此,争议《贷款合同》已于2018年7月6日完成。如果提前到期,到期后,《贷款合同》项下期间不会产生利息。  根据a分行提供的逾期还款明细,还款日为每月10号,因此《贷款合同》到期前期间未付利息和罚息应计算至到期前最后一次还款。截止至2018年6月10日,据此计算,《贷款合同》期满前期间利息为29,533.80元,罚息为2,104.82元。 《贷款合同》期满后罚息的计算依据也应相应调整。另外,由于《贷款合同》已于2018年7月6日提前到期,逾期罚息应从2018年7月7日起计算。A支行现主动从2018年8月4日起计算罚息,并无不当。 。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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