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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轨致感情破裂 法院判令女方给予赔偿

2025-03-08 3
【基本案情】
    原告(男)、被告(女)于2007年7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入赘被告家生活。2008年5月,被告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取名张某乙、女儿取名张某丙。目前张某乙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在X学校上学。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同事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争吵不断,夫妻感情恶化。2009年9月30日,被告带着女儿张某丙随其同事出走,至今未归,无法联系。
【驰坚律师】
    夫妻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忠诚。被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被原告发现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竟然带着女儿随婚外异性出走。时至今日,双方分居至今已满2年,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被告的行为极大伤害了原告感情,系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核心原因,并且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无任何和好可能,建议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令被告对原告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缔结婚姻关系以来,因性格差异及双方缺少交流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从2009年9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已满2年,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在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原告或被告抚养,仍是原、被告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
  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婚生子陆某乙随原告张某生活,由被告甲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婚生女张某丙随被告生活,由原告张某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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