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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并向第三方销售侵权产品,如何判断是否构成

2025-03-13 2

案件简介:共同侵权并向第三方销售侵权产品。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吕某于2011年5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拥有发明专利权ZL20081009××××.7《数控无主轴旋切机及其专用变频器和自动调速装置》其中权利要求1定义了一种数控无主轴旋转切削机,权利要求8定义了一种专用变频器。卢某发现,赵某生产、销售、承诺销售的数控无主轴旋切机使用的是A公司生产的旋切机专用变频器。同时,A公司还公开销售并承诺将上述旋切机专用变频器销售给市场上的第三方。经比较,上述数控无主轴旋转切割机及专用变频器均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的保护范围。因此,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赵某停止生产、销售、承诺销售数控无主轴旋切机。责令A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承诺销售旋切机专用变频器,责令赵某、A公司赔偿卢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全部合理费用9202.8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描述了数控无主轴旋切机的技术方案,限制了数控无主轴旋切机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8描述了特殊的变频器。该技术方案限制了专用变频器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数控无轴旋切机以及被诉专用变频器的照片、视频以及陆某提供的说明材料,不能展现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但一审法院此前审理的案件鉴定意见称,被诉侵权产品并未完全复制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本案中,卢某并未要求对涉案专利及被控侵权产品进行重新鉴定。于是,卢某起诉赵某及A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证据不足,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1)济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卢某承担。

律师声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说明权利要求的内容。主张。”本案中,鲁某公司与A公司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涉案专利中电机转速的获取方法上。陆先生称,权利要求8中的木材直径计算单元、电机转速计算单元、第一关系存储单元和第二关系存储单元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不涉及计算原木直径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只要圆木的直径参与电机转速的计算,就属于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上述内容明确界定了涉案专利获得的电机转速的技术特征。根据上述记录和涉案专利说明书,“电机转速计算单元根据木材的直径,在第二关系存储单元中检索对应推进电机的转速”。 ,然后传递给主控单元”、“推进电机速度计算单元检索第二关系存储单元中的速度,然后传递给主控单元”等描述。可以确定该专利所涉及的是通过电机转速计算单元根据木材直径,计算单元获取并传输的木材直径是通过检索第二关系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木材直径和电机转速的对应数据来获得的也就是说,涉案专利的第二关系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数据是不同的,单板厚度下的木料直径和电机转速的对应数据,由于存储器中只预存了电机转速单位,可以根据木材直径直接检索,因此,卢某涉案专利不涉及根据木材直径计算电机转速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只要木材的直径参与电机转速的计算,就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

以上是关于共同侵权以及向第三方销售侵权产品,以及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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