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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刑辩十人”论坛暨第四届蓟门刑辩沙龙 | 《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专题研讨会

2025-03-21 3
第五届“刑辩十人”论坛暨第四届蓟门刑辩沙龙 | 《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专题研讨会
2019-05-07

2019年4月20日上午,“刑辩十人”论坛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五届“刑辩十人”论坛暨第四届蓟门刑辩沙龙,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科研楼B205成功举办。本次会议专题研讨了“两高两部”4月9日发布的关于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处置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四个意见》)。


 
      参加此次专题研讨会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王兆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作精彩点评。
研讨会先后由“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晓璐与法律出版社副社长王政君主持。来自法学界、律师界与人民网、新华网、财经、民主与法制周刊等媒体界朋友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的师生共50余人参加本次研讨活动。

 

 
      专题研讨会上半场是主题发言环节,由“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晓璐主持。她首先介绍了刑辩十人论坛的成立宗旨、历届活动以及本次议题, 接下来由毛洪涛、钱列阳、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毛立新、朱勇辉、杨矿生、许兰亭十位律师针对扫黑除恶《四个意见》的解读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和建议。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律师在研讨会上提出了《四个意见》在执行中可能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在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对案件是否涉黑涉恶,侦查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也便于及时向律协备案;第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深挖保护伞,因此常常与职务犯罪案件有交叉牵连,除非由监察机关合并立案调查,否则对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案件,也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第三,部分办案机关随意以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犯罪为由,限制甚至拒绝律师会见,对此应当建立回头追责机制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第四,严格规范黑恶势力案件财产处置,办案机关应当对“可以根据诉讼需要”进行严格解释,同时也应给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第三人充分的救济权利,辩护律师在传统辩护的基础之上,更要高度重视并加强财产辩护,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认为,刑辩律师的职责是认清黑恶势力犯罪的边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通案件是否扩大为黑恶势力犯罪,已经超过时效的是不是又被重新追诉,已经治安处罚的是否被作为黑恶案件重新纳入等;第二,明确软暴力中“足以使他人认为有恐怖威胁、暴力威胁”的认定界限,标准谁说了算?不能把治安案件在特定环境下升格为刑事案件处理;第三,财产处置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等于将来罚没的个人财产,被告人个人名下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要区分开;第四,防止将套路贷和正常民间借贷混为一谈,防止债务人以“套路贷”为借口恶意逃避债务;最后,关于法律同行涉嫌共犯的问题。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如果主观上根本不明知所服务的客户的犯罪行为,那么代表客户提起诉讼和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不能作为共犯处理,否则就是客观归罪。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律师经过对《四个意见》的初步学习,分享了以下几点学习体会:第一,严格界定恶势力犯罪,应从主观、客观、行为特征、社会影响的四个方面来把握,主观上要有欺压百姓这一本质特征,客观上要有暴力手段或精神压抑,行为上要有多次性、连续性、长期性特征,社会影响上必须具有引起社会混乱或群众恐惧的后果;第二,对黑恶势力财产的处置归纳了三大原则:随案同步,全查全封;认真甄别,合理区分;深度挖掘,全追全缴。并提出在实务中对黑恶势力财产的处置、对涉黑恶案件公司的托管或监管问题均呈现十分扩大化的现象;第三,她认为认定软暴力犯罪应严格把握“两个足以”的界定。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从三个层面阐述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善意的解释。《四个意见》贯彻了打早打小的原则,对恶势力、套路贷以及软暴力的法律规定都是比较具体细致的,也提供了甄别罪与非罪的标准。此外,《四个意见》强化了特殊预防的效果。第二,理性的评价。他认为在扩大犯罪范围的同时,应当严格适用入罪的标准。扩大化一般针对法定犯,不针对自然犯,但是《四个意见》针对的全是自然犯,这就要求刑辩律师准确理性地适用,扩大化仅适用于涉黑涉恶的犯罪,严格把握入罪标准。第三,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四个意见》为司法实践划分了四个新类型的案件,为刑辩律师的业务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让刑辩思路更有章可循。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王兆峰律师认为《四个意见》的出台厘清了四个新类型案件的模糊之处,但又在不同程度提出了新的问题,出现新的模糊边界。第一,如何认识软暴力问题,黑恶势力犯罪还是以暴力或暴力威胁为基本手段,仅出现软暴力不能认定为黑恶犯罪;第二,对软暴力解释中出现循环论证问题,比如解释里面第三条“行为实施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视为是软暴力:第一,黑恶势力实施的……”,我们认为正是因为实施了这样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黑社会。那到底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第三,软暴力与威胁的关系存在矛盾,《刑法》第294条中规定,软暴力属于除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手段。但《四个意见》中认为威胁,恐吓也属于软暴力;第四,财产处置意见中出现了“等值财产”字眼,要分清楚“等值财产”是否是涉案财产,如果不是涉案财产不能查封。不能认为涉案的财产不够,就把没有涉案的其他“等值财产”也可以查封、扣押和冻结。涉黑涉恶财产必须只能是涉案财产,而不是涉人财产,只能查封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认为,在扫黑除恶进入攻坚阶段、大量案件进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形势下,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扫黑除恶必须沿着法治的轨道有序进行。前段时间一些地方出现高攀比、下指标、扩大打击范围、无限扩大财产处置范围,甚至侵犯律师的会见权等问题,这就需要刑辩律师恪守职责,发挥纠偏的积极作用;第二,《四个意见》体现了对黑恶势力犯罪全面从严,强调从侦查到执行阶段全流程从严,量刑上一律从重甚至顶格,另外是将“软暴力”和“套路贷”明确入刑,严密了法网,体现了打早打小;第三,涉黑财产处置规定也有积极之处,强调了后续的查证甄别,强调了在法庭调查中对涉案财产的性质要进行举证和调查;第四,律师权利的保护问题,侵犯会见权的问题未得到足够重视,建议增加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措施,排除限制会见期间获取的相关供述;第五,对“软暴力”的认定,只有在由“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实施并且达到“两个足以”程度时,才能进入相关罪名,被认定为“威胁”“要挟”“强迫”“恐吓”等行为要件;第六,严格区分“套路贷”与“高利贷”严格区分,不能把高于法律保护范围的(年利率36%以上的高息部分)一律认定为非法占有,进而把没有“套路”,只是索要高利贷本金和利息的行为认定为诈骗或者敲诈勒索犯罪。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律师因故没有来到研讨会现场,但是委托了会议主持人程晓璐律师将他的观点在会上进行阐述。赵运恒律师提出,这四个文件反映了我国扫黑除恶经验的总结,为国家下一步的扫黑除恶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而作为经常接触这类案件的律师,他提出了三点期望:第一,希望有关部门关注地方搞攀比、下指标的现象,真正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不要把扫黑案件数量进行评比和成绩认定;第二,应考虑在新的文件中,明确涉黑涉恶人员的认定标准问题,林小青律师案件,就是个典型案件;第三,应及时强调保障律师会见权和其他辩护权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突出,但至今解决不理想,有悖于法治精神。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针对扫黑除恶工作的开展提出几点建议。首先,“打黑”意义重大,“依法打黑”意义更加重大;其次,要准确把握黑恶势力犯罪共犯的打击范围和证明标准,尤其谨慎认定“代理诉讼”类共犯。依据代理律师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来推论律师“应当知道”其代理诉讼的行为属于帮助委托人实施犯罪,结论是不确定的,需谨慎;最后,他提出应当维护律师制度,对“代理诉讼”型共犯严格把关。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就《财产处置的意见》的内容集中谈了几点体会。第一,《意见》加大了对涉案财产的查处力度。体现在建立了全面调查、全面查封、全面追缴和没收、彻底摧毁经济基础的原则,对于与违法犯罪活动所得有关的财产全部予以追缴没收,深挖和打击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第二,《意见》强调依法查处,规范查处行为。要求对涉案财产应当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依法做出相关处理;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第三,《意见》要求准确处置涉案财产。强调对在案财产加强审查甄别,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应提出处理意见,法庭审理时应举证质证。这些规定使财产处置工作真正变成了一种诉讼行为,这是该《意见》的一个亮点;第四,《意见》体现了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对善意第三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第五,《意见》也强调了人道关怀和经济效益的原则。重申要为被告人及其被抚养人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和用品,允许有关人员合理使用相关财产。总之,该意见的出台,加大了辩护的工作量,也提供了财产辩护的空间。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律师谈到扫黑除恶意义重大,我们律师队伍坚决拥护。但针对法律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他提出几点看法。第一,必须要明确标准,无论涉黑还是涉恶。涉黑的四个特征一定要同时具备,恶的标准也要掌握;第二,律师要依法履职,提出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意见,但要时刻注意风险防范;第三,关于财产的问题,全面从严。应当细致准确的理解财产处置的问题,否则容易导致适用的扩大化;第四,他提出理念很重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和程序并重;最后,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

 
      专题研讨会下半场是专家点评环节,由法律出版社副社长王政君主持。阮齐林教授、林维教授、赵天红教授分别对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教授对上半场十位律师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和观点交流,阮教授认为在处理“恶势力”和“软暴力”的关系时,应该以“黑、恶势力”的背景或行为方式再加上“滋扰”才能构成软暴力。此外,他针对《四个意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刑事政策上,我国刑事规定的犯罪“门槛”很高和“保护伞”的存在,导致法律上对有组织的恶势力滋扰行为,存在漏洞和空白,所以必要对有组织的、恶势力为背景的滋扰活动进行规制,同时进一步完善立法,改进司法;第二,法律层面,在规制犯罪中应坚持法治精神,既要保证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正义又要坚持实体上的罪刑法定,还应保持理性;第三,关于财产处置,必须证明该财产与犯罪具有关联性,对于轻微犯罪的财产没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第四,关于林小青律师的案件,如若认为她构成共犯的,需要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此外,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因履行职责需要,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应当获得合理的豁免。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对上半场律师们的发言进行总结,并在扫黑除恶过程中存在扩大化的问题谈了几点看法。第一,不能光顾打早打小,关键要精准打击;第二,贯彻宽严相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第三,还是要有法治理念,程序与实体并重。关于软暴力问题林教授着重谈了自己的理解,软暴力首先属于“其他手段”,它只有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的时候,才上升为威胁和恐吓,软暴力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威胁,它有一个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黑恶势力犯罪的语境中。针对软暴力循环论证的问题,林教授提出,《软暴力的意见》中第一条和第三条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第四,关于恶势力,恶势力的形成,一定是持续延续违法状态的过程,在次数累计变性的计算里面,涉及到已经处理的问题可以作为事实依据,但是不能再把它作为重复处罚的依据,应当符合法定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指出,第一,由于扫黑除恶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因此要格外注意其认定标准;第二,关于财产处置的程序性问题,比如如何保障财产处置中的正当性,以及要给善意第三人维护自身权利设立一个明显的途径;第三,律师应注意风险防范,避免共同犯罪。


 
      在研讨会的自由发言阶段,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顾问孟粉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文龙律师和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陈飞律师等先后分享了各自观点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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