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地区:海南-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陵水黎族自治县
机构电话:0898-83357570
详细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新丰居委会
简介:直辖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一、了解看守所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罪犯在看守所期间有特定的行为规范和生活制度。家人应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与看守所的顺利沟通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了解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一般来说,看守所会设定特定的探视时间,并可能要求提前预约。家人需了解这些具体细节,以便合理安排探视计划。
二、关注家属的心理状态刚进看守所的家属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困惑。家人应给予充分的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度过这段困难时期。鼓励家属保持积极心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并尽力配合律师进行辩护。
三、与律师保持密切联系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律师将为家属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等。家人应与律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案情进展和家属的需求。律师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辩护策略,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家属的合法权益。
四、准备必要的物品和资金根据看守所的规定,家属可能需要一些生活必需品。家人应提前了解并准备这些物品,以确保家属在看守所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家人可能需要为律师费、取保候审金等准备一定的资金。建议提前做好财务规划,以确保相关费用的及时支付。综上所述,当家人刚进看守所时,应了解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关注家属的心理状态、与律师保持密切联系并准备必要的物品和资金。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家人更好地应对突发情况,维护家属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法律规定,具体的财物保管分不同的情况,如下: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因管理松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打死其他在押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监区集体脱逃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对看守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或者辞退;对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予以记大过处分并免职,主要领导予以记大过处分。
家属可以写信给犯罪嫌疑人吗?可以,在律师会见并知道哪个号室后,可以写信件到看守所。信件内容最好经过委托律师沟通,以防止相关内容敏感导致传递中断。
检查院对看守所收押人员时,要监督哪些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第五条 收押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
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只要是正常的按照程序的通信是可以与看守所的在押人员进行通信。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