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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应如何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2024-10-10 0

【关键词】 专利权权属纠纷、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专利法、民事诉讼法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确定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专利权归属的判断标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综合考虑了涉案专利与发明人在公司的本职工作的关系,以及是否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因素,最终认定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基本案情】 福建圣某智能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某公司)与张国某、福建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因专利权权属发生纠纷。圣某公司主张张国某在任职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应归公司所有。张国某和鑫某公司则认为,该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圣某公司无权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圣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圣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涉及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问题。法院在审理中,首先确认了涉案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时间,以及张国某在圣某公司的任职情况。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张国某的岗位职责、诉争专利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以及是否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因素。法院认为,圣某公司与张国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文件中,并未明确约定张国某的岗位职责包括涉案专利的研发任务。同时,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张国某的本职工作并无直接关系,且张国某在圣某公司工作期间并未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该发明创造。

此外,法院还指出,即使张国某在圣某公司工作期间完成了其他职务发明创造,也不能推定涉案专利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此,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不属于张国某在圣某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圣某公司无权主张该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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