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拆迁律师:被拆迁人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这两点!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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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般庭审活动中有两个较为核心的阶段: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阶段概括来讲就是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还原案件事实,法庭辩论阶段就是围绕着案件事实双方就法律适用与法律理解展开辩论,试图能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法官的支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证据在这两个阶段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既是还原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又是法律适用活动的基础,而且证据的收集往往是需要当事人与代理律师的合作才能有效展开的。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坤律师和大家分享两条经验,让大家在之后的诉讼活动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经验一:收集证据,被拆迁人不能“大撒把”在和许多不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朋友的接触过程中,笔者发现大家有一个天然的误解,只要请律师了,他们就能把事情解决,我们呆着就行了。这种观念是相当错误的。律师是专业人员,但不代表任何事情都能解决。有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和律师及时沟通,致使举证期限或其他期限届满而无法完成诉讼行为,从而使得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当然,这种情况也还是少数,毕竟自己的利益受损,恨不得自己亲自去干才是大多数人的想法。常见的误解是搜集证据完全是律师的工作,我们无需配合。当事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相比于律师,他们更了解案件细节以及自己的财产损失状况。与其消极地等待代理律师的不断追问,积极配合律师的取证工作甚至是自己亲自去搜集一定的证据更有利于使自己在庭审环节占据上风。法律行业有一句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这句话的本意是如果当事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诉权而错过了诉讼时效、起诉期限,那么法律就不再保护他的权利。反过来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法律更会使他的权益得到应得的保护,所以说积极配合律师取证十分重要。须知,在征收拆迁案件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行政机关一方承担,被拆迁人通常只需要就房屋、土地的权利归属和遭强拆、逼签等事实进行举证。而相关的拍照、录像等工作显然无法由律师完成,被拆迁人务必予以积极配合,而不是在委托律师时满口答应,过后又不去落实。经验二:防患于未然总比亡羊补牢强取证,不完全是要在委托完律师后进行,有时在咨询,甚至纠纷显现的时候就要开始了。以在明律师所擅长的领域来讲,有些因强拆导致的损害赔偿到最后并不能完全使当事人满意,究其原因,是因为前期的举证工作并不完善。这些案子中,当事人总是想当然地放任损害的发生而又未对自己的财物进行清点、拍照和及时搬离,以致于在之后的诉讼中无法证明自己有何损失或者是损失的大小。虽然法律规定了当损失大小无法查清时法官可以凭借常理酌情调整,但这种折中的办法很多时候并无法使当事人获取满意的赔偿。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状况,当事人应当在强拆发生之前就对自己的财物进行清点,以视频或照片的形式保留清点的过程。对于有些农民朋友家中留有文玩金银细软之类的高价值财物,如果无法确认其价值可以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避免损毁之后无法对其价值进行确认。当然,对于过分贵重、罕见的财物,我们建议被征收人在征收推进到一定阶段时及时将其搬走,不要拿自己的贵重财物或者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当“赌注”来押在被拆迁房屋里。一旦房屋遭强拆,这部分损失的主张始终都是难题,我们最好有意识地不要给自己出这样的难题。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按照律师的要求去收集、整理证据是被拆迁人应当做好的工作,委托双方要在此事项上密切沟通配合,而不是总想着“大撒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老话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中,希望被征收人都能积极收集证据、及时收集证据,为自己的补偿权益增添一重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