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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法律

2024-11-07 0
案例:
李某,20出头的年轻女性,在离家4公里外的一家工厂上班。2003年7月早上6点,她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去上班。车到了空地,一直跟在小丽车后的年轻人夏某突然加速跟她并行,开始用说不出的话挑逗调戏小丽。小李严厉地批评了夏。夏某见自己不会调戏就生气了。他伸手摸了摸小丽的胸口,然后开车加速逃跑。受辱的小丽没有忍气吞声,而是勇敢地开车追赶夏。就在她要追上去的那一瞬间,小李不小心和人和车摔倒了。当天送当地医院住院,确诊面部外伤、舌头裂伤、上下嘴唇裂伤等。住院17天,医药费花了一万多。
事发后,公安机关将夏某行政拘留,夏某主动赔偿小丽8000元。小丽出院后,清秀的脸上伤痕累累,精神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一怒之下,小丽起诉夏,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未来医疗费、精神损失费。
庭审中,原告李某称被告夏某性骚扰我后,严重伤害了我的人格尊严。为了让夏某受到法律制裁,我被抓了起来,所以我的伤害与夏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这次受伤在我脸上留下了疤痕,影响了我的面部,伤害了我的精神;现在除了要求被告赔偿我所有的身体伤害,我还要求他赔偿我精神上的伤害。
被告夏某辩称,小丽坠楼并非直接因我的手触行为所致,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我对原告的伤害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另外,我已经向原告支付了8000元,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遭受性骚扰后追到侵权人夏某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被告夏某因原告李某自救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夏某还应承担原告李某脸部受伤留下的性骚扰、疤痕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法院调解,被告夏某自愿赔偿原告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未来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8097元,并承担各种诉讼费用1403元
本案揭示出性骚扰具有一定的掩盖性质,骚扰者往往与受害者有更多的日常接触,受害者往往因顾及自身名誉而不敢反抗,导致恶性循环。如果受害者能像小李一样勇敢地面对骚扰者并与之斗争,受害者就会气馁,社会就会更加和平。当然,受害者在自救时最好最大限度地考虑安全因素。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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