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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纪实(三)

2024-11-07 0

办理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记录(三)——选择笔迹鉴定机构
2013年7月9日,遂川县人民法院通知郭某选择笔迹鉴定机构。郭先生当天联系了我,给了我遂川县法院司法技术室王志坚的手机号码。那天我联系了王志坚,他的意思是:考虑到我在国外出差,我会先发短信明确识别笔迹鉴定机构,然后填写一份笔迹鉴定申请表。笔迹鉴定机构采用快递方式。按照王志坚的要求,我于当天上午9点22分给他发了一条短信,内容如下:“您好!原告江西遂川农村信用社银行与被告郭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人郭某申请笔迹鉴定,并选择江西省南昌市一家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委托代理人:2013年7月9日江西翔云律师事务所匡先平律师。这条短信的内容我在发送前与郭先生进行了电话确认,征得他同意后才会发送。
2013年7月10日,我写了一份江西省南昌市笔迹鉴定机构申请书(见附件),并于当天下午通过申通快递快递寄出(快递单号电话:66850728********)致遂川县法院司法技术室王志坚先生。
附件:笔迹鉴定机构申请表
笔迹鉴定机构申请表
申请人:郭某,男,汉族,19**年**月**出生,身份证号:36242** * **********,现居住于江西省遂川县****************。
申请事项:《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中借款人“郭某某”的签名部分须经江西省南昌市鉴定机构鉴定。
事实及理由:原告江西遂川农村合作银行诉申请人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你院已受理本案,并于2013年6月27日上午在遂川县金石乡金石信用社开庭审理。庭审中,申请人认为借款人“郭某某”的签名部分(合同号:*******)且《借款申请书》并非申请人本人签字,故申请人于2013年6月27日向申请人提交了一封信。贵院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书(见本申请附件),但未选择鉴定机构。为便于法院查明本案事实,申请人依法向江西省南昌市鉴定机构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遂川县人民法院
附: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郭
作者:(邝宪平)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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