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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各方应如何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024-10-12 0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纠纷时常发生,就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多家公司及个人的这起案件。这让我们思考,当签订合同后,各方应如何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法院又该如何公平地裁决,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与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多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存在合同纠纷。华融重庆分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 998 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法院认为其再审申请符合相关情形,裁定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8号美全22世纪写字楼A1座。

负责人:郭继平,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秀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荣森,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9号3-1。

法定代表人:卢朝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东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武小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尚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6号负2层1号部分。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康德臻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2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张茗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朝康,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昱,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重庆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尚极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康德臻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朝康、张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融重庆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总结

此判决强调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需严谨审查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当当事人对原判决有异议时,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公正判断是否需要再审及如何处理,是否胜诉必须根据剧情情况来,请委托人如实向反映情况,方便律师做出客观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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