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截至2021年8月2日,中央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已累计清理负面有害信息15万余条,处置违规账号4000余个。近期,明星针对网络用户主动发起的名誉维权案件越来越多,在打击“饭圈”粉丝谩骂、拉踩、造谣等行为的同时,也通过法律手段协助了“饭圈”良好生态的建立。上篇中我们介绍了近期被广泛讨论的明星互联网名誉权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特点及实践难点。下篇中,笔者将着重介绍此类案件常见处理模式,并对每种方案背后的法律原因、商业考量以及相关注意要点进行简要介绍。
三.
常见处理方案的选择
(一)“律师声明+披露诉讼+侵权诉讼”的综合维权方案
在更多涉及明星的互联网名誉权维权案件中,“律师声明+披露案件+侵权诉讼”的三步走综合维权方案因效率较高、打击范围较广而被普遍采用。
第一步,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发布律师声明。在完成侵权证据固定后,明星们往往会选择公开发布律师声明,相较于发函对象特定的律师函,律师声明一般针对不特定的公众。笔者认为,公开发布律师声明,明星及其代理律师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四点,即1)公布并列明已取证的所有侵权网络用户昵称及账号,通过正式声明的威慑作用,促使取证侵权用户主动停止侵权并联系工作室或律师赔礼道歉,提前、高效地解决维权打击目的;2)震慑其他可能涉及侵权的网络用户,促使其主动删除侵权内容;3)要求互联网平台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尽快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措施,方便后续要求平台方就怠于履行职责而导致的损害扩大化部分承担侵权责任;4)公开澄清关于明星的不实陈述,满足粉丝“反黑”要求。此外,笔者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律师声明的准备不同于律师函,未强制要求律师必须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听取委托人关于侵权事实的陈述,也不强求律师对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与评论,但考虑到律师声明在互联网平台中公开发布的广泛传播性,涉及捏造事实的诽谤行为难以核实真伪,因此对委托律师而言,律师声明的撰写还是应当尽可能建立在委托人严格承诺、侵权事实基础调查、进行充分法律分析的基础之上,谨防自身法律风险,避免因律师声明的不规范或事实不明而陷入舆论争议之中。
第二步,以互联网平台为被告,提起“披露诉讼”。这里笔者所言披露诉讼,是指原告,通常来说为明星一方,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害人身权益的诉讼案件。如上篇所述,由于侵权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无法直接获得,所以明星们无法直接将其作为明确被告予以起诉。为解决此种困境,明星们往往会率先针对互联网平台(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为由提起侵权之诉,目的在于要求平台披露侵权用户的注册、使用信息。此类披露诉讼受理后,在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法院一般会向被告平台提出披露要求,在获得平台调查回函后,原告多半可能选择主动撤诉并尽快推进后续指向侵权用户的名誉权侵权诉讼。
第三步,获取侵权人身份信息后,针对侵权用户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通过披露案件明确侵权网络用户真实持有及使用人后,明星们会针对该主体直接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在该阶段,法院会审理认定涉案内容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在此,笔者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基于法定保密义务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只能用于案件本身,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知悉侵权网络用户个人身份信息的人员均不能擅自泄露。
(二)当前维权方案的弊端与建议
明星启动名誉权侵权诉讼,除了成功追究侵权网络用户法律责任目的外,另一重要目的即通过法律手段回应粉丝们对于明星积极维权、尽快见证“黑粉[1]”受到法律制裁的心理预期。
然而,即使绝大部分互联网平台掌握着侵权网络用户的注册及使用信息,但明星或其工作室、代理律师等通过与平台直接联系沟通的方式要求披露用户信息,平台基于对其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轻易不会向社会主体直接提供。更重要的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平台每天都面临众多侵权通知、投诉需要处理,再要求平台对大量互联网信息披露请求进行快速、详细的审核未免过分苛求,更与其管理能力不相匹配。因此,为实现获取侵权用户身份信息之目的,实践中往往需要完成上述“披露诉讼+侵权诉讼”两个诉讼程序,先通过对平台单独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平台披露侵权用户注册信息,再根据获取的信息另案起诉侵权人。在此情况下,维权持续时间被大大拖延,部分维权可能会持续两年甚至更久,维权时间普遍较长,是当前维权方案不可避免的弊端。
由于在单纯的“披露诉讼”中,原告首要目的即获取侵权用户注册信息,所以原告会将要求平台提供侵权用户信息作为其主要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与被告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并出具调查回函。根据笔者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虽然部分原告会要求法院对披露案件进行判决,例如知名配音演员姜某发起的侵害名誉权信息披露案件[2]。但更多会在平台向法院出具回函、获得侵权用户信息后选择主动申请撤诉,以期尽快结束披露诉讼,及时启动针对侵权人的另案诉讼。根据笔者梳理目前涉及明星的单纯披露案件可以发现,大部分均以原告主动撤诉结案。在此处理方式下,大量披露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平台会主动或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用户信息,但多数情况下原告仍旧需要完整经历诉前调解、正式立案、管辖异议等流程,维权时间还是会被极大延后。针对这一困境,笔者建议,原告一方可以考虑在提起“披露诉讼”的同时,尝试以提供“保证书+财产担保”的方式向法院直接申请对平台的调查令,从而节省后续环节的程序性时间,进一步缩短此类案件处理时长。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可以缓解法院案件审理压力,也有助于推动权利人开展正当维权。
(三)诉讼请求的选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互联网名誉权侵权案件中,诉讼请求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即1)停止侵权,即要求侵权用户删除所有侵权内容,多数情况下在案件开庭前被诉侵权用户就会删除其侵权内容;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理支出主要包括律师费及取证费用;3)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讨论度高,针对明星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经互联网传播,影响恶劣,一般会被认定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也会受到支持;4)赔礼道歉,涉及明星的名誉侵权案件,原告所要求的赔礼道歉方式多为亲笔手写并公布于互联网平台的方式,以回应粉丝对明星积极维权、对“黑粉”真诚道歉的心理期待。
(四)其他方案选择下的思考
针对非实名用户身份信息的获取,也有明星选择在披露案件获取互联网用户注册手机号码之后,专门以另行起诉方式要求通信公司提供机主身份信息。在涉及明星蒋某某的名誉权维权案件[3]中,法院虽然明确认定手机号码注册信息属于一般性的个人信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有权调查,但也认定原告与西安电信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以披露用户信息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民事纠纷,故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
由此可见,就非实名用户身份信息的获取,通过对通信公司单独起诉的方式获取手机号码机主信息将面临较大可能被驳回起诉的风险,而选择在平台披露诉讼中一并要求法院向通信公司调取相关手机号码机主信息的方式则较为稳妥。
结语
当前,“饭圈”粉丝文化正处灰色地带,相关非理性追星行为不仅会对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也会损害明星作为普通人的名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益。众多明星发起的系列互联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对于粉丝、明星、其他互联网用户而言均有重要启示意义。正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19)京0491民初1638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述,“通过互联网理性的表达思想,受法律保护;恶意诋毁他人,制造网络暴力,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网络也不是精神虚无之所。在崇拜明星、追逐偶像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友善、健康的心态,决不能为了给自己喜爱的明星争取影响力,诋毁、造谣其他明星及粉丝群,而应当从明星成功的背后,欣赏其卓越的成就,学习其奋斗的精神,寻找其人格的闪光点,在价值观方面正确影响、激励自己,给予明星正确的支持,建造蓬勃、有序的‘饭圈’生态。作为明星,亦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倡导诚实劳动、公平竞争,同时肩负榜样的责任,不遗余力的引导粉丝群体理性表达关注,创造更多的精神文化产品去影响、塑造社会公众的精神世界和价值观念。”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