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李某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齐某霞享有朝阳区1号房产剩余拍卖所得3045568.97元的50%份额,北京,即1,522,784.49元属于齐某霞个人。
事实与理由:李某明与孙某亚、邹某鹏、齐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判决齐某霞为债务人。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因齐某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的房产登记产权人为宋某良、齐某霞、宋某良。梁某与两人是夫妻。李某明提起诉讼后,该房产已被拍卖。现有房屋剩余拍卖所得3045568.97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冻结。为了保护李某明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解
?宋某良辩称,宋某良、李某明此前在海淀法院已有生效判决,海淀法院驳回了李某明诉宋某良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宋某良与齐某霞是夫妻。 1988年,他们生下了一个女孩。他们没有离婚,但已经分居很长时间了。本案涉案房屋为宋某良个人购买,此后所有按揭费用均由宋某良一人支付。该房产属于宋某良个人财产,与齐某霞无关。
? 齐某霞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辩护意见。
?法院查明
?2000年4月7日,宋某良与北京W公司签署协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同意宋某良购买1号房产。该房屋后来登记在宋某良名下。 2020年11月19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1、将宋某良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产过户至宋某良名下。张某龙的。 2、解除对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产的查封登记和抵押登记。 2020年12月,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齐某霞配偶宋某良房屋拍卖所得3045568.97元。
又查:1985年4月20日,宋某良与齐某霞结婚,两人结为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