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索引】最高法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新规,“4+4”种情形能见官!
2024-10-17
0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06-2414:02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官方帐号,优质创作者
■点击右上角【关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百家号■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法》第3条所确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将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那么,新规都包含哪些主要内容呢?“告官见官”真的会成为常态吗?
【这些案件法院会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二)行政公益诉讼;
(三)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对于上述“4+4”种案件情形,法院会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规定》第8、9条指出,下列4种情形之一属于法律认可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法院何时提出司法建议?】
对于被告行政机关在其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表现不佳”的,《规定》第12条明确了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二)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此外,新规中特别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这些规定意在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用,负责人出庭就要“说话”,不能在庭上只听不说,更不能对案件涉及的争议问题一问三不知。
无疑,这一细节规定将有助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所关切的行政争议得到及时、全面、权威的解释沟通,有助于争议纠纷的尽快化解。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相应的工作人员未出庭应诉,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被征收人在相关庭审中不得以其该出庭而未出庭为由拒绝配合进行庭审,否则将承担按照撤诉处理、放弃陈述权利等法律后果。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征地拆迁类行政诉讼案件将可能符合《规定》中提及的“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或者“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情形”。据此,在未来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中,“告官见官”或将有更加明确、清晰的依据,被征收人也要牢牢把握与“一把手”当面协商、调解的机会,争取实质性解决征收补偿、强征强拆等纠纷。
来源:2020.6.24 ?中国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