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商评委)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一中院)第825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律师代理被上诉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蝶公司)应诉。北京高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商评委做出的第36477号驳回复审决定,判令其重新做出复审决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情介绍: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为商标局)提出“友商网Youshang.com及图”(简称申请商标)商标注册申请,核定提供的服务为第42类的技术项目研究、研究与开发等,申请号为6313584。第3368578号“商友世界
www.13911.com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为2002年11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第3987100号“商友SHANG YOU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为2004年3月30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核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等服务上。2009年9月21日,商标局以金蝶公司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金蝶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2010年12月13日,商评委做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金蝶公司遂委托北京集佳刘文彬律师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商评委做出的36477号决定,并判令其重新做出复审决定。商评委不服该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其做出的第36477号复审决定。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商标是否分别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经过审理和比较,北京高院认为两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异显著,一中院判定的二者不构成近似标识是正确的,因此,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体现了法院在掌握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上,与商评委的判断标准不同。涉案的申请商标、二引证商标均为组合商标,其构成要素包括文字、英文、图形。商评委仅将构成要素之一的文字部分拿出来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得出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的结论,忽略了其它两个构成要素。法院则认为,判断商标近似不仅要考虑文字部分,还要考虑英文、图形及其整体组合。笔者认为二者标准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出发点的不同。商评委的审查员判断商标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依据《审查标准》。换句话说,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是静态的、固定的、机械的,审查员以它为出发点。而法院则不同,它以一个相关公众的身份,并依据其通常认识去分析判断。相关公众无论是看到申请商标还是引证商标,均是看到一个整体。因此,法院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是科学的、准确的、灵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