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产品

盈科一日一法|在先商标权能否要求后经营主体变更近似字号?

2024-11-23 0

作者/刘云佳律师

【案情简介】

自然人张某于2011年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注册有“老AB”、“老AB鸡锅”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经成为当地较为知名的特色餐饮品牌。2019年,张某发现在其同省内,有一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了“窝鸡BA”字号,从事餐饮服务,但在餐馆招牌却直接使用“AB”字样。

遂张某委托我方对该个体工商户提起诉讼,主张其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案件中,我方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商标持续使用及宣传的协议与照片、权利商标在省内其他法院维权并取得胜诉的判决。以此证明:1、我方在先臆造并注册权利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与知名度,他人在后创造可能性极小,除非故意攀附;2、该个体工商户为同省内、同行业竞争者,有在先知晓的高度可能性,非但不避让反而使用具有攀附恶意;3、个体工商户字号的登记仅为形式上合法,其通过颠倒张某在先注册商标顺序方式恶意登记并进行再次颠倒使用以此达到混淆目的,已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个体工商户辩称:其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未经案外人授权使用,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以上商标名称及企业字号名称中“AB”仅为指代名称。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1、该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AB”字样,与张某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商标侵权。2、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窝鸡BA”字号,却在使用中故意颠倒顺序并淡化、弱化“窝鸡”二字,突出“BA”字样,具有攀附张某在先注册商标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令该个体工商户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并变更字号。

该个体工商户对判决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且已执行完毕。

【律师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即在后个体工商户通过工商行政审批登记注册的“窝鸡BA”是否构成对张某在先注册商标“老AB”、“老AB鸡锅”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具体到本案:第一,张某在先于餐馆服务上注册“老AB”、“老AB鸡锅”商标,受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第二,在后个体工商户尽管在形式上取得了“合法”执照与字号,但其仍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须以不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为基础。但该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表现出其是在明知张某在先注册及知名度情况下故意通过颠倒文字顺序方式获得字号登记,恶意明显,且与张某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第三,在后主体通过颠倒文字顺序取得字号登记,又通过实际使用中淡化部分文字突出“AB”字样方式来对张某商标进行攀附,恶意极为明显。

综合以上所有因素,法院在剖析了原告权利、被告行为以及透过被告外在行为反映出的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情况下,维护了原告合法在先权利并对当地类似情形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