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赔偿数额、证据保全、合法来源抗辩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证据保全的适用。法院需综合考虑软件类型、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软件安装时间、数量、软件授权或销售价格、侵权后果等因素,以确定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乙公司是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是一款广泛使用的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复制、安装和商业使用AutoCAD系列软件。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272000元及合理维权支出22500元。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证据保全的适用问题。
首先,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根据乙公司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确认甲公司在其办公电脑上安装并使用了侵权软件。甲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授权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在双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了软件的类型、甲公司的经营规模、使用目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法院还考虑了乙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等。
最后,关于证据保全的适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乙公司的申请,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对甲公司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了检查,以确定侵权软件的安装情况。这一措施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判决提供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