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商业目的、科研活动、品种审定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关键在于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超出了科研活动的范围,是否具有商业目的。法院通过综合分析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相关证据,认定被告的行为不属于科研活动,而是具有商业目的的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伟科伟某公司是玉米新品种“金系865”的品种权人。该公司发现金苹果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金系865”作为父本繁殖其他品种杂交种,遂诉至法院。伟科伟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金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金苹果公司辩称,其使用“金系865”是为培育新品种进行的科研活动,且生产的杂交种是用于品种审定的试验,非商业目的,因此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苹果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金系865”繁殖材料,构成侵权,判决金苹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金苹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苹果公司的行为超出了科研活动的范围,具有商业目的,维持了一审判决。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科研活动与商业行为的界定问题。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领域,科研活动是一个重要的例外情形,育种者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支付使用费,利用授权品种进行科研活动。
首先,本案中,金苹果公司主张其使用“金系865”是为培育新品种进行的科研活动。然而,科研活动应当有明确的科研目的、计划和记录。金苹果公司虽然提供了一些育种活动的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完成育种活动,具备提出品种审定申请的条件。
其次,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品种审定需要提交品种选育报告和品种比较试验报告等材料。金苹果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育种行为已经达到可以申请品种审定的阶段。
再次,对于涉及品种审定的生产行为是否属于科研活动,应当结合是否超出比较试验或审定中的品种试验规模,是否存在其他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金苹果公司生产的杂交种数量远超品种审定所需的规模,且其行为具有缩短商业化推广周期、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商业目的。
最后,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品种权的价值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体现了对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