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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制裁:李先良强奸罪判决彰显正义不容迟延

2024-10-28 0

“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先良强奸案中,被告人因趁被害人醉酒状态下实施性侵被定罪。本案涉及强奸罪的构成、自首与坦白情节的认定、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探讨以下问题:醉酒状态下的性侵如何界定为强奸罪?自首与坦白在刑事判决中的具体作用是什么?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谅解是否必然导致从轻处罚?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情节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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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先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105日,李先良邀请被害人王某2共进晚餐,期间王某2饮酒后处于醉酒状态,李先良将其带至酒店房间,趁其无反抗意识时与其发生性关系。李先良在审理过程中承认指控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法院认为李先良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虽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自首、坦白及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处李先良有期徒刑三年。

 

【附法院判决书】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2020)皖0705刑初4

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先良,男,汉族,19681121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初中文化,铜陵市一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住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高联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101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21日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伟,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庚法,安徽徽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先良犯强奸罪,于2020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先良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929日晚,被害人王某2与被告人李先良在一个饭局上认识,并互相留了微信,此后几天双方简单交流。105日,李先良邀请王某2一起吃晚饭,晚餐席间王某2喝了两瓶多啤酒,当天晚上7时许结束晚饭,被告人李先良将醉酒状态下的被害人王某2带至铜陵市开发区维也纳国际酒店1103房间,趁王某2无反抗意识脱下其内裤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音像资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先良趁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实施性侵,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先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三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先良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施伟辩称: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辩护人吴庚法辩称: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在公安机关承认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具坦白情节;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其系初犯等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929日晚,被害人王某2与被告人李先良在一个饭局上认识,并互相留了微信,此后几天双方简单交流。105日,被告人李先良邀请王某2一起吃晚饭,晚餐席间王某2喝了两瓶多啤酒,当天晚上7时许结束晚饭,被告人李先良将醉酒状态下的被害人王某2带至铜陵市开发区维也纳国际酒店1103房间,趁被害人王某2无反抗意识脱下其内裤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先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吴某、王某3、王某4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法医物证鉴定意见;音像资料及提取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先良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无反抗意识实施性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先良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辩护人关于自首、坦白及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辩护人其他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先良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先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1010日起至202210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总结】

李先良趁被害人王某2醉酒无意识时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考虑其认罪认罚及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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