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2017年11月15日,张德艳、张辉向前沙涧村委会提交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前沙涧村委会提供:1.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委会委托北京新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牧公司)进行腾退补偿安置工作,向新牧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的支付明细及相关记账凭证信息。2.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委会委托新牧公司进行腾退补偿安置工作,向新牧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的资金拨付审批信息。3.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委会委托新牧公司进行腾退补偿安置工作,新牧公司选聘拆迁公司代表前沙涧村委会签署的相关文件。等21项。获取信息的方式为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将申请人所需的信息复印并加盖查询章或与原件无误的印章及前沙涧村委会印章后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村委会答复:第1、2项信息不存在。第3-6项、第8、9项信息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第7项、第10-21项已公开。
海淀区政府于作出《关于张德艳、张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被诉回复),主要内容为:本机关认为,针对张德艳、张辉提出的“逐项公开”的请求,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沙涧村委会)已对张德艳、张辉于2017年11月15日提出的21项申请内容进行了答复,答复形式不存在违法或足以导致阅读者产生歧义之处。
张德艳、张辉不服上述被诉回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回复,并判令海淀区政府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其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海淀区政府调查或裁量的,判决海淀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二审法院观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张德艳、张辉作为前沙涧村村民,有权向海淀区政府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问题,海淀区政府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
裁判要点
本案中,海淀区政府虽根据区民政局、苏家坨镇政府的复函及前沙涧村委会的答复情况,作出被诉回复,但并未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张德艳、张辉村务公开申请中的21项内容是否属于应当公布的事项,前沙涧村委会对于应当公布的事项是否存在不及时公布或公布不真实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说明理由,故一审法院认定海淀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前沙涧村委会是否及时、全面实行村务公开进行了调查核实,属于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此外,前沙涧村委会建制撤销与否,并不影响海淀区政府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及被诉回复违法的成立,亦不妨碍海淀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张德艳、张辉村务公开申请继续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