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法律服务专业力量建设专题之六——矛盾与冲突:军队律师制度发展的实际困惑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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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中华民族的复兴、崛起之路上,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工作,简称“涉军法律服务”不可匮缺、日显重要。在军民融合发展成为国家战略,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特别是军事斗争准备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对专业法律服务的能力及功效提出了许多新需求和新要求的大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加强相关工作力量建设,既是一个应当着力奋进的实践探索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深入调研的理性思考问题。本所律师许多曾经长期在军队立法、军事司法、涉军律师和军事法学教育领域耕耘多年,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体会和感悟。为此,我们拟整理、撰写一组系列文稿,力求从历史沿革的纵向脉络和国际、国内比较的横向维度,谈谈对涉军法律服务及其力量建设问题的“一家之言”,以期共商良策、协力共羸。回顾和梳理中国军队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可见,军内法律服务体系在设计之初就为后来运行中的坎坷之路埋下了伏笔。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理想定位与实务能力之间,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结构性障碍。2012年,解放军四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律师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军队律师工作的职能作用主要是为党委领导决策当好法律参谋,做好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帮助部队和官兵解决涉法问题,积极参与经常性法制教育和政策法规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1993年总政颁行的《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将军队律师的业务范围界定为:担任首长和机关的法律顾问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军内委托从事各类诉讼活动和办理非诉讼业务;接受聘请担任军队内部的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顾问;军内法律帮助、法律咨询活动;接受军内委托,代理、代办公证申请、工商登记、合同谈判、财产租赁、商标注册等事务;开展法律服务和进行法制教育。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一是军队律师人数有限,形成合力难。军队律师发展鼎盛时期的2015年,全军法律顾问处的268个,法律咨询站的1600多个;但军队律师仅有1400多名,而且还有相当部分是兼职。仅有在编(有军籍)的军队律师一般单独配属在部队政治机关的综合协调部门(处、科)内,员额很少,这样“单枪匹马”的设置与专业法律服务“集团化”要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二是军队律师分身乏术,业务成长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环境变化,军队律师们担负的日常法律服务任务繁重,而且常被安排从事与此无关的机关事务性工作或抽调从事其他工作,涉军法律服务的实践时间和锻炼机会被大打折扣,军队律师的专业素养及实务能力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锻炼和提升。三是日常工作领域繁杂,形成特长难。军队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帮助基层部队和官兵解决常见涉法问题及纠纷,很少有对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及“一体化”联合作战知识的学习、研究和演练机会。同时由于受军政双轨领导体制和军事保密规定的严格限制,军队律师为作战和军事行动提供伴随性法律服务成为长期难以克服的“短板”,与此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也很难进入军事指挥机制和首长指挥决策。四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培育专家难。长期实践证明,军队律师一般在40岁之前就会因各种原因而“离岗”,使得军队律师肯干不断流失成为一种“常态”,导致军队律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长期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徘徊,难以达到其应有的理想状态,难以培养出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所需的“专家型”军队律师。五是新时代军事法治要求变化,进入新角色难。《律师法》及其配套的律师管理办法几经修订,均明确规定军队律师相关管理办法由军队另行制定,然而至今军队律师的管理依据仍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军委2015年印发《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中提出要“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这是要“重打锣鼓另开张”?还是重新赋予军队律师的核心职责与职能?至今尚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这就使得军队律师没能及时进入新赋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