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活跃亚欧律师事务所的学术氛围,培养青年律师的法律思想与业务能力,本所青年俱乐部7月4日邀请薛强律师为我所律师举办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的辩护思路选择与刑事证据制度的运用”的讲座。讲座现场,各位律师各抒己见,而薛强律师的独到见解以及现场解答赢得了各位律师的一致好评。
附:讲座内容
2013年1月1日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律师提供了更大的辩护空间,尤其在侦查阶段对律师辩护人身份确认,至此,律师的辩护思路也应作出调整,不能再将辩护重心后置到审判期间。随着新法的实施,辩护律师在审判前程序也将大有可为。本文主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的辩护思路选择做一介绍。
一、横向辩护思路选择
(一)无罪辩护
1、从犯罪构成角度入手,打掉犯罪构成某一要件;
2、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交叉的或者介于犯罪与违法行为中间状态的案件;
3、对于比较疑难复杂的案件(从罪刑法定角度);
4、证据不足;
对于证据不足的具体表述:a、某关键证据不真实、不客观、让人产生合理怀疑;b、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但无证据可以证明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c、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有重大矛盾,得不到排除;d、言词证据之间有重大冲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据印证规则】;e、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f、被告人有口供,但是得不到其他证据的补强【证据补强规则】。
(二)罪轻辩护
1、罪名之间有包容关系的,选择将一个重罪改成一个轻罪(贪污改为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或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贩毒改为持毒,故意杀人改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多个罪名打掉部分罪名,达到少了罪名就少了刑罚的目的;
3、将犯罪数额逐一比对核实,将不真实的数额及“注水”数额打掉;
(三)量刑辩护,最大限度追求量刑情节
1、犯罪行为发生时已经出现的另行情节(被害人自身过错);
2、犯罪发生后新促成的情节(刑事和解、坦白、自首、退赃、立功、数量化减少)
(四)程序辩护(回避、管辖)
(五)证据辩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证据角度可以在庭前写9个申请书:①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②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③侦查人员出庭申请书;④ 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书;⑤调取看守所体检申请书;⑥重新鉴定申请书;⑦庭前会议召开申请书;⑧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⑨不予批捕申请书
注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6条、《刑诉解释》第95条、第96条、第18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应该尽量在庭前会议提出并草拟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对非法取证的人员、要申请排除的证据名单(哪一次、讯问时间)并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二、纵向辩护思路选择
(一)批捕前的辩护,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条、第144条之规定,对于一些犯罪行为可以在批捕之前接触检察机关,申请对嫌疑人不予批捕,争取嫌疑人最大限度的辩护权。尤其针对公安插手经济纠纷、行政处罚、行政违纪与刑事犯罪界限不明、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件更该申请不予批捕。
(二)一审辩护
1、“程序性问题”(管辖、回避、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侦查员出庭、延期审理)和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开庭前申请召开庭前会议解决,庭审活动时间有限,不可能在庭上解决任何问题;
2、针对公诉依据的结果证据要有相应的过程证据作支撑,否则结果证据有不能成立的风险。尤其针对可能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被告人,侦查期间的讯问全称要有同步的录音录像、针对该录音录像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3、一审辩护的依据和目标就是起诉书的指控,要说服法官接受我们的辩护意见,可以选择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指导性案例、法官的论文和专著、援引与该案相似的案例;
4、一审综合运用各种类型的辩护,从无罪、罪轻、量刑、程序、证据等多个角度辩护,甚至可以针对某一个角度单独提交一份辩护词,方便法官参考并有重点地阅读。
(三)二审、申诉的辩护
1、二审辩护的依据和目标就是一审判决书,上诉的案件中辩护人一方是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的,公诉人变成反驳的角色,但二审辩护人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整个案情和走向,占据了一定的优势;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刑诉解释》第372条之规定,申诉申请人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并经法院审查受理后才能启动申诉程序。
(四)死刑复核的辩护
1、挽救生命是辩护律师的第一要务,最大限度利用好量刑辩护,从无罪角度入手辩护风险太大;
2、高度重视有无新的情节(立功);
3、刑事和解,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
4、被害人有无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