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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一日一法|吃“霸王餐”逃跑摔伤,餐馆经营人是否承担责任?

2024-11-07 0

【案情简介】    

佘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营餐馆。马某等人在佘某某、李某经营的餐馆就餐。李某因发现马某等人未结账即离开,于是沿路追赶。李某看到马某等人,对其呼喊买单,马某等人听到后即分散跑开,其中李某距离马某最近,便紧跟着马某并拨打110报警,佘某某此时与李某一同追赶马某。但在逃跑过程中,马某摔伤。经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支出。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其因被追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马某等人就餐后未买单,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经营者李某要求马某等人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佘某某、李某在发现马某等人逃跑后阻拦其离开,并让马某买单或者告知请客付款人的联系方式,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不存在过错。马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与李某、佘某某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佘某某不应对马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1.餐馆经营人的行为能否被定性为“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本案中,餐馆经营人向消费者追取餐费的行为,应属于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作出的合理自助行为。自助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即在于其是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

2.消费者马某能否向餐馆经营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餐馆经营人赔偿消费者马某因摔伤而产生的损失,关键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餐馆经营人看到消费者马某未结账,出门追赶要求马某结账,挽回损失。马某等人不但不结账,反而逃跑,性质恶劣。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倒,餐馆经营人跟他没有身体接触,无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要件。餐馆经营人在合法权益面临不能实现的紧急情形下,追赶消费者马某要求付款,属于私力救济的自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从主观上看,餐馆经营人也不具有过错,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综合来看,餐馆经营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对逃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裁判餐馆经营人员去赔偿,会助长这种违法行为,导致餐馆经营人员不敢私力救济、维权,扰乱社会秩序。

盈科一日一法作者/安思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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