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承包的荒山被征收,但他却未得到任何补偿,还被通知解除承包合同。唐先生曾多次提起民事诉讼,却未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唐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了征收方与第三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看看这个案件。
山东省某村委会将村东的荒山承包给丁某,承包期三十年。随后,唐先生与丁某签订承包合同,用于种植。随后,因某教育训练基地项目,唐先生承包的荒山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委托评估公司对唐先生承包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并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并附有《地上附着物清点核量表》。
不久,征收方与丁某签订《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约定在丁某将地上附着物清除清理后,将补偿款支付给丁某。2017年5月5日,丁某书面通知唐先生,解除双方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唐先生先后多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丁某解除合同无效,要求丁某、镇政府赔偿经济损失,但均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无奈之下,唐先生委托律师帮助维权,律师认为,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应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方对案涉荒山的征收补偿遗漏了唐先生,应予以撤销。2018年3月19日,唐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征收方与丁某签订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在该协议签订之时,唐先生为案涉荒山的实际承包人,荒山上除丁某的果树外,其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归唐先生所有。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征收方与丁某签订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征收方不服,向淄博市中院提起上诉,称唐先生对补偿协议的签订及内容均是明知的,全程参与地面附着物的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确认过程,且唐先生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
二审法院认为,唐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涉案荒山的征收信息材料,但并未得到回复,直到2018年1月24日在唐先生诉丁某的民事案件中,唐先生才得知案涉《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的内容。因此,本案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方在征地过程中,必须尽职审查被征收人,本案中,征收方在确定涉案土地实际承包人时未能尽到审慎审查的职责,导致遗漏被征收人,就被征收土地上的部分附着物及青苗与非所有者签订了补偿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王有银律师提醒大家,拆迁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多,如何理解运用,都体现了法律专业性。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尽早向专业律师咨询,否则不仅会多走弯路,还可能会错失最佳的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