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称存在私搭乱建行为,但是经过我们现场了解后,发现xx路xx号楼、xx路xx号和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在人民大道项目征收范围内,部分住户已搬离。为正常实施征收工作而对已搬离的住户的附属设施进行拆除,为保障未搬离或未被征收居民的安全和生活,施工单位才搭设安全防护架,在单元出入口设置专用封闭的安全防护棚通道供居民安全出入,所以案涉安全防护架、防护棚通道并非违法搭建。李先生有点小题大作了综上,请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京云拆迁律师表示:李先生在2018年7月17日向被告南明区执法局邮寄《违法建筑(私自搭建脚手架围栏)查处申请书》,被告在2018年7月19日签收,根据先关法律得到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违法建设的举报、投诉,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观本案中被告南明区执法局在收到李先生邮寄的举报材料后,应在两个月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间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但被告至今没有作处理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应该依法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建筑(私自搭建脚手架围栏)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答复的行为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最终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听取了京云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李先生寄送的《违法建筑(私自搭建脚手架围栏)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李先生寄送的《违法建筑(私自搭建脚手架围栏)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