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018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被SC省某市公安分局以“在逃人员”身份抓获,后被移送至HB省某市公安机关。经侦查,警方以其涉嫌犯诈骗罪为由决定对其刑事拘留、执行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0年5月,虚构其有能力帮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贷款30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事实,以需要缴纳办理贷款手续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系上述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2810万元。后其未能成功办理该30亿贷款,并将所得的2810万元手续费予以挥霍。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请法院判处。
被害人王某称,2010年4、5月份,其结识被告人赵某,赵某虚构有能力给其房地产公司承揽某BT工程,因王某资金不足,赵某又虚构有能力帮助办理贷款30亿元,并以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为由诈骗2810万元。当年6月,王某通过数次银行转账向赵某支付上述钱款。但是,王某房地产公司未签订前述BT项目合同,赵某也未能给王某办理30亿贷款。赵某已将钱款挥霍。王某同时提供了其公司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人的证言、电话录音、银行转账等证据予以印证。
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后,始终否认指控,其称从未与王某洽谈过任何贷款的合作。当时其帮助王某的房地产公司确实签订了BT合同,合同标额5亿元人民币,双方商议按照6个点收取中介费,王某至今尚欠一部分没有支付。同时其家属提供了BT合同的复印件、有关证人证言等。
起初,被害人王某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但是后来又承认了该合同存在,并提出新的主张,称正是因为当时没有5亿的垫付资金,才被赵某以帮助贷款为由诈骗,且对于贷款30亿元双方签订过合同。不过,王某始终未出示贷款合同。
对于本案,控辩双方各执一词,事实出入巨大,抗辩激烈。本案蹊跷之处还在于,被害人王某时隔8年才报案,8年间从未与被告人赵某联系过,只是在报案前一两个月才给赵某打过电话让其还钱,并进行了电话录音提交办案机关。
本案在案证据材料并不多,证据中的言词证据基本能够印证,但是电话录音无法反映资金性质,部分证人证言也提到了被告人赵某主张的合同中介费一事,但不具体。被告人赵某坚持无罪辩解,作为赵某的辩护人,笔者认为,本案存在无罪可能,应当坚持无罪辩护。
本案历经三次开庭,全部证人出庭,最终在审限最后一天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被告人赵某的国家赔偿案件也已审结,顺利拿到了国家赔偿款。
律师策略:
笔者在侦查环节接受委托,开始介入本案。在会见赵某的基础上,结合家属提供的信息,初步还原真实情况,向侦查机关递交BT合同复印件等辩方证据,同时提出无罪意见,为赵某申请取保候审。被驳回后,两次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又全部被驳回。
原本,案件到审查起诉环节后,笔者查阅了卷宗,坚定本案作无罪辩护的信心。但是,由于过早地暴露了无罪辩护的意图,检察院虽未退回补充侦查,但是公安机关却不断提供新的补查材料多达九次,以至于笔者又从法院阅卷九次。每增加一些新证据,笔者对无罪辩护的信心就减弱一些,特别是拷贝到录音证据之后,笔者也曾产生过动摇。虽然录音中赵某没有认可过贷款的事实,但其暧昧的语气和答应还钱的态度,还是让笔者心生疑窦。
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辩护人展开了进一步研判,发现本案在案证据存在两大特点:
其一,在案证据多数为言词证据,即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言词证据稳定性较差,存在失真风险,多数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虚假的言词证据密切相关。
其二,在案证人证言证明力较低。控方证人多数为被害人的亲属或其公司的员工,与本案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并且,在亲历本案案发过程的证人中,有两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辩解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使得本案存在“合理怀疑”。
基于上述原因,辩护人确定了辩护工作的重点:
首先,向办案单位提交了两份经某单位盖章的项目合同。公安机关对此展开了调查,但经该单位及相关人员辨认,否定了合同的真实性,一度使案件出现了较大障碍。但辩护人立即提出对合同上所加盖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面对申请,该单位及相关人员又对两份合同重新给予了认可,并说明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体现出证人作证的随意性。项目合同以其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被告人“中介费”的辩解,是本案重要的无罪证据之一。
其次,申请证人出庭。面对大量的言词证据大多指向被告人有罪,如不找出破绽、寻求突破,本案根本无法逆转。面对控方孜孜不倦地调证用以对原有证据进行补强,特别是对一些录音证据的调取,辩护人越来越感到为本案做无罪辩护的难度之大。同时,辩护人也越来越意识到,本案若没有证人出庭,庭审仅就卷宗来审理,恐怕难以还原这间隔八年之久的真相。唯有让被害人、证人全部出庭,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才有可能拨云见日。
说服法官同意证人出庭是很难的,最初,法官并未准许证人出庭。不过,在第一次预定的庭审时间,发生了戏剧化的一幕。笔者还记得,当天一大早等在法院门口时,被害人王某的几个朋友,均为彪形大汉、手臂刺青,在我面前晃来晃去,还用方言朝我嘟囔着什么。好不容易走进法庭,却被告知由于附近工地施工挖断了电线,法院停电了,庭开不了了。虽然开不了庭,但不能千里迢迢白来一次,我借机与法官深入交流了一个多小时,陈述了证据间的矛盾和案件的疑点,并再次提出证人出庭的强烈要求。这位法官是本院刑庭的庭长,还是非常负责任的,他一一做了记录,也许是意识到本案问题较多,表示会充分考虑证人出庭的问题。离开法院时,笔者又和那几个彪形大汉擦肩而过,这次看他们忽然顺眼了许多。
这次法院停电,正是我们案件迎来转机的机会。一方面,应该是法院和检察院交换了我的辩护意见,侦查机关又开始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另一方面,我得知法院准备通知证人出庭。这让我们既兴奋又担忧。因为从数量上来看,无疑控方证人占多数。且控方证人多数是和被害人有些关联的人,有他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他长期聘用的法律顾问,还有他的亲属。而辩方证人则相对薄弱,不仅人数少,从关系上来讲也都相对疏远。不过,我还是坚信,证人不可能每一个问题都能提前预判,也许在交叉询问中,可以抓住他们的漏洞。
到了再次通知的开庭时间,控方安排了强大的阵容,除两名优秀公诉人外,还有被害人王某本人以及其聘请的两位代理律师,这让笔者严阵以待,也更加激发了斗志。法院通知本案的全部证人(近10名)先后出庭。尽管出庭的被害人和证人都气势汹汹、不听从法庭的指挥、擅自拒绝回答辩护人的提问,甚至不断地恶语相向,但辩护人并未受丝毫影响,不断调整思路。在对于案发期间双方具体沟通过程的发问中,被害人王某提出一个关键性的事实——“当时赵某的律师挺着大肚子,都快生了,还和我的律师大声吵架。这一情节我记得很清楚。”这一细节立刻被我捕获,成为了控方百密一疏的关键漏洞。我们当庭询问了作为证人出庭的该律师孩子的出生日期,并于庭后调取了出生证明,从而证明被害人王某主张双方洽谈贷款事宜的时间在“2010年4、5月份”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该律师的孩子是2011年7月份出生,在“2011年4、5月份”才有可能大着肚子。那如果是2011年4、5月份见面洽谈过的话,2810万元打款时间又是在2010年6月,从时间轴上来怎么可能还没有洽谈就提前一年先付手续费?!而恰好能印证的是,辩方提供的BT合同的签订日期刚好为2010年6月初,和2810万打款时间吻合,这就使得该笔资金系BT合同中介费的可能性极大。
本案此次休庭后又两次开庭,共经三次庭审,历经几番唇枪舌剑,斗智斗勇,一波三折,但却是一堂非常经典的刑辩公开课。被害人采用“移花接木”式控诉被告人诈骗的套路被辩护人一语道破,使得扑朔迷离的案情最终大白于法庭之上,“该笔巨款系BT合同项目劳务费”的事实,成为本案无法定罪的“合理怀疑”。
本案庭审展现了刑辩律师对全案证据的审查能力、与检法机关积极有效的沟通方法、庭上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技巧;突显了刑辩律师在面对困难时的勇敢与坚持;实现了“刑辩老大难”之一的证人出庭;同时,更彰显了司法改革进程中“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意义,系展现“以庭审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成效的生动案例。
案件结果:
本案中,制胜关键在于通过交叉询问捕获被害人陈述:“当时赵某的律师挺着大肚子,都快生了,还和我的律师大声吵架”这一细节。那么,从这个细节的描述中,我们要学会挖掘有价值的信息。这一回答有哪几点重要信息呢?第一,律师挺着大肚子快生了,这是一个可以有客观证据佐证的事实;二、两名律师大声吵架,这也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在没有监控录像的情形下只有言词证据能够印证。这两点中,显然只有第一点可能被辩方利用。于是,休庭后笔者随即向这名律师进行询问,了解其生孩子的时间并调取了出生证明。该出生证明所记载的时间恰恰比被害人主张双方见面谈贷款和2810万元打款的时间晚了一年,这样就和指控这笔巨额资金转账的时间发生了巨大冲突,因为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还没见面商谈就提前一年支付手续费。
鉴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起来仍然具有较大难度,在交叉询问基础上,我们又重新以时间轴为序,把2010年6月被害人如何签署“BT合同”并同时支付中介费,到次年也就是2011年4、5月份被害人还在以洽谈蔬菜项目的名义邀约过被告人见面等事实梳理清晰并展示给法庭,帮助法官做出正确判断。时隔八年,王某以移花接木式的虚假陈述指控赵某诈骗的逻辑最终溃败给交叉询问中自己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