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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读: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时,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程序

2024-11-23 0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0日,谭某某与潘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其位于“万州区牌楼红花1组安置还房、红花4组统建还房”转让给潘某某。2014年12月15日,谭某某签署《声明书》,载明“本人声明同意万州区红花村二组统建还房2号楼4单元702房屋产权归潘某某所有”。同日,谭某某就该声明书上的签名、捺印在重庆市万州公证处办理公证。2020年10月30日,重庆市万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涉案房屋为谭某某的统建还房,目前已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

谭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谭某某无兄弟姐妹,其与姚某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2月2日办理离婚登记,未共同生育子女。谭某某亦无非婚生子女。

潘某某认为与谭某某的财产有利害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申请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指定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为谭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判决简述: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谭某某生前与潘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就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潘某某享有债权,属于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谭某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谭某某为城镇居民,且无《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继承人,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权威性高。潘某某申请依法指定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为谭某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判决指定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为谭某某的遗产管理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点提示:

1、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应具备法定条件,具体如下: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适用特别程序。

3、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4、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具体如下: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注:本案案号为(2021)渝0101民特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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