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节目又如期和大家见面了,本期节目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兼组织委员蒋伏星律师做客节目。
本期话题:你是否知道,从你出生到年老,法律为你的一生保驾护航,从未离开?
主持人:蒋律师,我们常说,一个人从出生那天起,岁月就为他按下了年龄的计时器,他一生的故事也开始计时了。而从这一刻起,法律,也开始和我们形影不离。今天请您为听众朋友简单梳理一下,在我们一生当中一些关键的年龄节点,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哪些重要保护,赋予我们什么样的权利和责任。
蒋律师:好的,主持人,这个话题很有意思。在一个人既漫长也短暂的一生中,法律真的是一直站在我们身后不离不弃,为我们健康成长、安全幸福的度过一生遮风挡雨。我们可以先从胎儿说起。
主持人:好的。
蒋律师:当新生命还在孕育中,还没有出生,作为胎儿,他的继承权,现在已经受到法律保护。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新创设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条款。第16条第1句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据这个规定,胎儿可以继承遗产、接受赠与包括遗赠,在遭受侵害时可以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胎儿毕竟还没有出生,不能像已经出生的自然人那样行使权利,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准用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即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胎儿行使权利。因胎儿没有出生,还没有姓名,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只能写监护人的姓名,但实际的受赠人是胎儿,在赠与合同中需要载明该财产是赠与胎儿的。同样,胎儿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是由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去起诉。胎儿的权利能力是有限的,仅限于享有部分民事权利,不能承担任何民事义务。监护人可以代胎儿行使民事权利,却绝不能代胎儿设定民事义务。
为体现对“胎儿”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这也是出于对婴儿的保护目的而做出的规定。
主持人:胎儿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样的规定,无疑体现了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蒋律师:是的,社会在快速进步,法治建设深入推进,法律对我们的保护网也越织越密,越发精细。
主持人:接下来,新生命诞生了,法律为襁褓中的婴儿又能提供什么样的保护。
蒋律师: 婴儿一出生, 他(她)就与父母、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等产生亲属关系。虽然他(她)依然还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不论身处何境,依据《民法总则》第14条规定,他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他人一律平等。
依据婚姻法,则作为婴儿的父亲其离婚请求权受到限制。
《婚姻法》第34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项规定是对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别规定,它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的请求权。
主持人:为了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上述限制我看是完全合理的。
蒋律师:没错!我完全赞同你的说法。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复,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育。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既是客观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法律此时保护胎儿和婴儿,同时也保护妇女。
这条规定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离婚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规定只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性的限制,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再适用。男方在此期间并不是绝对的没有离婚请求权,法律还有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主持人:如果在孩子一岁以内,孩子的母亲提出离婚呢?
蒋律师:这条规定限制的是男方,而不是女方,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此时,法律并不加以限制。
还有,为了婴儿的利益,如果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跟孕妇一样,不适用治安拘留。这主要是出于对婴儿的照顾和保护。
主持人:孩子很快长大,到了6岁,就该入学了啦,这个时候呢法律关于教育方面有什么保护性规定?
蒋律师: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从这些法律条文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接受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即使作为孩子的父母,也无权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六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侵犯公民受教育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这方面的案例其实还是有不少的。
主持人:蒋律师,儿童6-7岁入学,接受义务教育,8周岁可以打酱油啦,是不是?
蒋律师:是的,这是一个非常形象的说法。8周岁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上的年龄分界线。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追认。原来法律规定是以10周岁为界限。民法总则将此年龄降了两岁。
主持人:法律的修订也是与时俱进啊。
蒋律师:是的, 现在8岁的孩子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了,比如说可以用零花钱买学习用品、玩具和零食,独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也可以与班上同学交换价值差不多的玩具,这时他(她)其实是在订立合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一名8岁的孩子,去购买10元钱20元钱的文具,可以认为与他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但他去购买一件超过500元的商品,即便他手里有钱,店主也可以拒绝卖给他。
他(她)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关爱、教育和保护下成长。如果上学期间有了发明创造,根据法律规定,也会受到承认和保护的。
主持人:蒋律师,不知道你是否注意到,12岁其实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年龄,好像还不能骑共享单车,是吧,我看到小黄车的车把上就贴有警示“未满12周岁严禁骑车”。
蒋律师:主持人的观察非常仔细。是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年龄未满12岁的小孩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主持人:这样的规定毫无疑问是对儿童的保护,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从儿童长成少年, 14岁-16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
蒋律师:是的,从成长心理上来说,14岁是青少年叛逆期的开始,从法律上来说,14岁是为犯罪承担责任的起始年龄。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担刑事责任。16周岁开始,犯任何罪行,均应当负担刑事责任。
当然,在18周岁之前,都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期间,法律还有很多保护性规定。
我再举两个例子:
比如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尽不到应有责任,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法律会主持公道,人民法院按照有关程序,会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仍可追究侵害方责任,要求其给予民事赔偿。
主持人:18岁一个人就是成年人了。18周岁以后,作为成年人,法律应该赋予一个人更多的权利和责任。
蒋律师:是的,18周岁是人生一大转折点,从这时开始,法律承认你成年了,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8周岁开始,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可以办理公司、企业等等。
接下来我再简单说几个年龄节点:
20岁/22岁大家都知道,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20周岁,男性年满22周岁,拥有结婚的权利。在校大学生也可以结婚。结婚后,由此产生新的亲属关系。他(她)与家人一起奋斗,追求幸福的生活。
23岁,如果你事先已从法学院校及其他大学毕业并获得了相应的学历,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你可能被任命为法官或者检察官。当然你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条件,如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宪法、身体健康等(见《检察官法》和《法官法》规定)。
25岁,《公证法》规定,凡具备一定条件,并年满25岁——65岁的公民可以担任公证员。
45岁,如果你有志报国,并且具备相应的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按照宪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此时,你有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5-70岁,除非另有规定,女性公务员到了这个年龄,就该退休了(《公务员法》规定)。而男性公务员可以比女性多干五年。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为老年人,在我们温暖的社会大家庭中,应该得到特别优待和尊敬。儿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也可提供帮助、进行监护。
老人在监护人的陪伴下度过晚年、有尊严地走完一生。留下的财产,在法律的保护下按照其生前意愿得到妥善处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将按照法律规定被依法继承。
经过简单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 法律就是这样,从新生命孕育开始,将伴你一生。愿在法律的护佑下,青少年健康成长,中年人建功立业,老年人安享晚年。
主持人:好的,那么今天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在身边》节目就直播到这里,感谢蒋律师作客我们的节目。
蒋律师: 谢谢主持人,听众朋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