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是为了规避债务责任等问题,会有意或无意地利用与公司无关的他人信息来登记为公司负责人。但这样的做法却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分支公司。当事人张某(化名)原在乙公司任职,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作期间,张某受公司安排,担任了甲公司的负责人,同时甲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但事实上,张某并没有参与甲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工作,甲公司也没有安排张某进行关于负责人工作的相关事项。此外,张某和甲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处也没有给张某发放任何工资或劳务报酬。
然而,张某作为登记在册的甲公司负责人,经常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调查,这对张某正常的生活及个人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经过多次通过公司内部协商无效,张某便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从案情介绍中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对登记的负责人选之间存在异议。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表示,尽管张某被登记为甲公司的负责人,但张某称自己从未在甲公司担任过任何职务。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在乙公司任职期间,实质性地参与过甲公司经营管理,且张某已从乙公司离职的情况下,让张某继续担任甲公司名义上的负责人,显然违背了法律中,关于设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制度的本意。
我们知道,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回顾本案,张某不是乙公司、甲公司的股东,没有证据证实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从甲公司获取报酬。最后,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张某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这即要求负责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在人事制度管理方面不规范,有可能给公司及个人带来法律风险,产生风险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公司关系认定不准确。就公司法人来说,其负责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就在于负责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因其根本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能力和条件,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公司为逃避债务而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有个别公司为逃避债务而冒用或者恶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形与上述原因正相反,其是清楚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紧密关联性从而使用冒用的身份信息或者与公司无实际关联的人员信息进行法人登记,使得公司在涉及债务问题时相关实控人员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被冒用者可能会涉及个人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随意变更,使得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那么针对此类纠纷,律师一般会建议企业,针对公司法人,其负责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就在于负责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因其根本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能力和条件,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公司人事选任制度上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应随意选任无关人员成为公司负责人。
京云小结
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不应随意向他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后出现“被法定代表人”、“被股东”的情形,则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此外,公司债务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应通过随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而逃避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这些都提醒企业经营者,应当注重企业人事法律风险,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来提前规避这些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