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陈先生等十二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玉环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述】:
陈先生等12名村民系玉环县芦蒲镇分水村村民。因浙江省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需征收陈先生等村民的承包地。2014年3月12日,玉环县国土局填报了该工程玉环段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并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汇同上报。2015年2月17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函《关于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台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载明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玉环县、温岭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02.998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台州段)工程建设、“三改”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
2015年3月10日,玉环县人民政府下设的玉环县沿海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收到上述批复的传真件。同年3月16日,玉环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于同日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予以张贴。同年4月7日,浙江省国土厅作出《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台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要求玉环县政府按照批复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为了维护切身利益,陈先生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协调解决此事。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主任律师团队及时启动了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玉环县政府作出的《征地方案公告》违法,一审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胜诉结果】:
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并确认玉环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