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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拆迁律师】没有书面催告,混淆概念强行拆除当事人房屋。

2024-12-09 0

  现如今,拆迁方为了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可以说是招数很多,其中一项就是把无证房屋以违法建筑的名义拆除,在我国没有证的房屋可以说是非常多,对于这种无证房屋,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没证的房子必须要经过调查确认后再进行处理。不管您的房子是否真的是违建房屋,拆迁方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也就是说,在没有履行合法拆除手续之前是不能进行强拆的。

  陈某的房屋坐落于某镇某村。因建设需要,被告将陈某房屋及土地列入征拆范围。但被告在没有发布拆迁公告、实施拆迁安置、征求被拆迁人意见、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25日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陈某认为强制拆除行为无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违法。
 

  京云拆迁律师了解到,在2017年5月5日的时候被告发出《通知》,载明:“车恩某的房屋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建设房屋一间,涉嫌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为此,特通知你户在2017年5月9日前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

  也是因为此被告在庭审时辩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政府于2017年5月5日向户主发出限期腾空拆除通知书。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被告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妥。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则认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而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5月5日发出《通知》,责令户主于2017年5月9日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但在户主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被告未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迳行直接实施拆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听取了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苍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5日拆除原告陈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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